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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和盛世违规收取物业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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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8 16:34: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5-29 08:57

通和盛世小区(位于电厂北路五龙口北)2012年12月底交房入住,以前收取物业费都是1.15元/M2,但到2013年底交2014年上半年物业费的时候被告知要收1.35元/M2,请问这样私自涨价,是谁让他们这么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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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2-8 16:37:3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给予您回复!
    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理解!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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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2-10 09:46:18 |只看该作者
对于调查结果,业主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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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2-11 10:02:51 |只看该作者
弱弱的问一句,还没调查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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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2-14 11:51:47 |只看该作者
你们准备调查多长时间?是不是非要等到出了人命才能引起你们这些官老爷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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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2-17 10:42:40 |只看该作者
,鄙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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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2-17 14:52: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因无法和您取得联系,现就您反映的通和盛世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河南省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通和盛世小区,物价部门批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一级收费标准执行。基准价为多层为0.38元/M2•月,高层住宅1.10元/M2•月,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当中约定。电子监控运行维护费单独收取。高层标准不超过0.05元/M2•月,多层标准不超过0.04元/M2•月。
      经了解,该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中约定的相关内容如下:第三款:物业费标准:以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1.10元为基础上浮20%,实际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32元;智能化维护运行费用按建筑面积高层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多层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0.04元。
    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文件要求,河南泰安物业公司的收费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如您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有超过此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情况,请您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中原区物价局进行举报,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69112358进行投诉,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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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2-17 17:21:46 |只看该作者
他们的服务达到一级了吗?小区垃圾什么时候外运过?规划中的道路成了他们的垃圾场,到夏天到处都是蚊蝇,停两天不下雨小区内尘土和白色垃圾袋等到处乱飞,我不知道他们是不是一级资质。别在这糊弄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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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2-18 09:24:55 |只看该作者
他们的服务达到一级了吗?小区垃圾什么时候外运过?规划中的道路成了他们的垃圾场,到夏天到处都是蚊蝇,停两天不下雨小区内尘土和白色垃圾袋等到处乱飞,我不知道他们是不是一级资质。别在这糊弄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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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2-19 16:10:51 |只看该作者
他们的服务达到一级了吗?小区垃圾什么时候外运过?规划中的道路成了他们的垃圾场,到夏天到处都是蚊蝇,停两天不下雨小区内尘土和白色垃圾袋等到处乱飞,我不知道他们是不是一级资质。别在这糊弄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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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2-20 09:21:50 |只看该作者
怎么不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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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2-21 10:57:42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不回答?你们到底是为开发商服务还是为老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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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2-21 15:32:21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回复真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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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2-24 12:16:00 |只看该作者
不回答就是你们给老百姓的答复吗?先去调查一下他们的服务态度和周围环境,再说涨价的事。你们是怎么监管的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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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2-24 15:33:44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的回复真官僚。光看物业提供的虚假合同,也不落实就回复说什么上浮,我们的合同就没有 什么上浮。。这是物价局和物业穿一条裤子,光看单方面的东西,就回复说物业公司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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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2-26 09:44:29 |只看该作者
“质价相符”,是物业服务基本原则;
“质价不符”,是普遍现状。

物业公司未能达到约定服务标准,属于单方面违约;
“郑州物价”在7楼回复中,仅强调业主交费义务,却无视物业公司应负责任,可笑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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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2-28 16:54:49 |只看该作者
真的很鄙视这些官员们,遇到问题就集体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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