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看到网友反映后,卫生局专门安排人员进行了调查。
经卫生监督人员到恒星医院监督检查发现:口腔科现场工作人员三人,旷志伟:男,30岁,身份证:410*******01140036,本人自述为口腔科执业医师,现场无法出示证件(经到卫生局医政科查询,旷志伟为执业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到恒星医院);王真真,自述为执业医师,经查为执业助理医师;徐永佳,自述为护士,但尚未取得《护士资格证》。另外,刘文果持有《执业医师证》,是该医院口腔科的负责人,因怀孕在家休息。根据以上现场检查情况,该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监督人员依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处3000元罚款。
关于出租承包科室一事,该科现场负责人旷志伟回答,他们的业务收入和工资发放由医院统一管理,和其他科室一样进行统一核算。因无相关证据,难以界定此科室为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对恒星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整改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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