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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巩义市法院如何《糊弄》上级领导《糊弄》老百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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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14 15:13: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法院

工作时间

17765小时:53分钟

举报人:孙红亮,男,1953  年 8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铁匠炉村第四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李芬莲,女,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铁匠炉村,系孙红亮之妻。电话:13*******98  

我叫孙红亮,男,巩义市锦辉炉料厂厂长,系巩义市北山口镇铁匠炉村第四村民组。

2004年10月22日,因我厂债务纠纷,巩义市法院将我厂拍卖。2005年4月5日,巩义市法院作出(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将拍卖财产确权给费保国。并于2005年4月8日将拍卖财产移交给费保国,费保国向法院出具收到条。对我来说,欠债还钱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但是,使我不清楚的是厂卖了多少钱?还了多少债?还欠多少钱?除接到裁定外,一直以来我们没有接到巩义市法院任何的手续。2011年4月份,债权人又上我家要帐,说巩义市法院执行局的刘晓红庭长说,厂没有卖。我妻子又去法院找刘庭长时,她说厂没有卖,受买人费保国把钱取走了。

法院答复:费保国的拍卖款是贷款为由要求放弃竞买退回拍卖款。为了减少买受人的损失,法院决定暂时将拍卖款退还给费保国,拍卖佣金未退。

     从2006年巩义法院把竞买款退给费保国到2014年,长达8年的时间,凭什么费保国不拿钱还占着孙红亮的厂?法院在此期间还不停地在国土部门协调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是谁在给他撑腰开绿灯?厂房在拍卖时还是一个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如今设备已老化,对于此损失,巩义法院的主管领导敢说自己没有责任,于心无愧?当时任巩义市法院执行局领导职务的有王东坡和门有志。

一、即然法院的(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将拍卖财产确权给费保国,法院是否有权在不撤销该裁定的前提下 以“费保国说拍卖款是贷款,要求放弃竞买退回拍卖款”为由擅自作出把拍卖款退还给费保国?

二、假设巩义法院作出第一条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费保国的损失,那么在拍卖标的物一方面由费保国占有,另一方面(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又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费保国双重受益而孙红亮的权益是不是就可以漠视、甚至是践踏!

三、法院草率地把拍卖款退给费保国明显属于违法办案! 2011年8月孙红亮得知拍卖款已退给费保国后,要求撤销确权裁定,截止今天,又长达三年的时间了,法院仍没有让费保国把拍卖款交回,试问巩义法院的办案效率何在?巩义法院这样久拖不解的动机何在?  

本人认为既然把拍卖款退给了竞买人,那么按法律应当依法撤销(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但巩义法院却置若罔闻,一拖再拖!

高院出台的《十条禁令》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

难道说高院出台的《十条禁令》真的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吗? 希望上级领导能尽快给我们解决不要让这2014年也成为一个没有地方说理的一年,不要让法院的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再继续逍遥法外一年,继续糊弄别的老百姓。

以上如有不实,人头献上。

电话: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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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2-17 08:36:48 |只看该作者
李芬莲你好:
关于被执行人相关方李芬莲反映一案,巩义市锦辉炉料厂作为被告的案件一共五案,五份法律文书标的本金共计九十三万五千三百二十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巩义市锦辉炉料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自平于2003年8月13日、费保国于2004年3月3日、李茂恩于2004年6月21日、刘建山于2004年6月16日、葛廷武于2004年8月26日分别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自平、费保国二案立案后转第四中心法庭执行,其余三案转执行局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费保国一案在执行中,第四中心法庭于2004年3月15日又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并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评估拍卖裁定,2004年6月1日将查封被执行人巩义市锦辉炉料厂的厂房一间、办公用房八间及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拍卖。2004年6月16日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标的物共计296408元,其中办公房100387元、厂房89425元、土地106596元。后由于案件调整,第四中心法庭将李自平、费保国两案移交执行局执行。2004年8月刘建山、李茂恩、葛廷武三案分别进入评估拍卖程序。2004年8月24日巩义市新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书,机器设备6项价值59210元,石棉瓦大车间、仓库、配电室、门卫房、大门、水池等6项价值52670元。2004年10月22日经巩义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买受人费保国(案件申请人)以最高价409000元竞得,2004年10月25日费保国将拍卖款409000元及拍卖佣金20450元交至巩义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后,我院多次作被执行人的工作,但孙红亮及其家人以将其子孙锦辉的宅基拍卖,无地方居住为由阻挠交接财产。2005年3月26日我院依法将孙红亮拘留。2005年4月5日,我院作出(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将拍卖财产确权给费保国。并于2005年4月8日将拍卖财产移交给费保国,费保国向我院出具收到条。但孙红亮及其家人仍百般阻挠,并以死相逼,多次到我院信访。后在前任院长周建峡的带领下到巩义市锦辉炉料厂进行了现场勘验,周建峡院长要求给孙红亮及其家人保留住房及必要的生活用品。2006年11月,考虑到孙红亮及其家人的居住问题,经与买受人费保国协商,同意将巩义市锦辉炉料厂的办公楼、部分石棉瓦仓库、门卫房、大门、水池及所占土地583.2平方米留给孙红亮及其家人。经评估所评估所留财产价值为157031元,我院已于2006年12月11日将该款退还给费保国。其余财产移交给费保国,并在巩义市锦辉炉料厂砌了一道墙(现在这道墙仍存在)将财产分开。但费保国要求我院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他名下,我院向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受土地性质的限制无法过户。为此,费保国以其经常接到恐吓电话、孙红亮家人经常到家里闹事且拍卖款是贷款为由要求放弃竞买退回拍卖款。为了减少买受人的损失,我院决定暂时将拍卖款退还给费保国,拍卖佣金未退。后我院一直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此事,但鉴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复杂性,有关部门现在还没有答复。 2011年8月孙红亮妻子李芬莲得知拍卖款已退给费保国后,要求撤销抵偿裁定,将财产返还。我院多次与其沟通,并与北山口镇政府共同做了大量的释法明理工作。我院又与费保国等申请人进行了沟通,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经营偿还债务,但必须签订还款协议。可是李芬莲坚持必须先将抵偿裁定撤销,再协商债务如何偿还。后经我院与被执行人相关方李芬莲沟通,李芬莲同意按法律途径解决。

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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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花好月圆989  在2014-2-17 10:4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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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4-2-14 16:06:07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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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2-17 10:45:14 |只看该作者
gyfy_admin 发表于 2014-2-17 08: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李芬莲你好:
关于被执行人相关方李芬莲反映一案,巩义市锦辉炉料厂作为被告的案件一共五案,五份法律文书 ...

对于巩义法院的回复有如下疑问需再次答复
一、即然法院的(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将拍卖财产确权给费保国,法院是否有权在不撤销该裁定的前提下,以“费保国说拍卖款是贷款,要求放弃竞买退回拍卖款”为由擅自作出把拍卖款退还给费保国?
二、假设巩义法院作出第一条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费保国的损失,那么在拍卖标的物一方面由费保国占有,另一方面(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又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费保国双重受益而举报人孙红亮的权益是不是就可以漠视、甚至是践踏!
三、从2006年巩义法院把竞买款退给费保国到2014年,长达8年的时间,凭什么费保国不拿钱还占着举报人的厂?法院在此期间还不停地在国土部门协调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是谁在给他撑腰开绿灯?厂房在拍卖时还是一个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如今设备已老化,对于此损失,巩义法院的主管领导敢说自己没有责任,于心无愧?
四、费保国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他名下,并非举报人的原因不能过户,且费保国在竞买时对标的物的情况非常了解,且法院也向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退一步讲是否办理土地过户,不影响企业的生产,法院草率地把拍卖款退给费保国明显属于违法办案! 2011年8月孙红亮妻子李芬莲得知拍卖款已退给费保国后,要求撤销确权裁定,截止今天,又长达三年的时间了,法院仍没有让费保国把拍卖款交回,试问巩义法院的办案效率何在?巩义法院这样久拖不解的动机何在?
五、回复最后称“后经我院与被执行人相关方李芬莲沟通,李芬莲同意按法律途径解决”不属实,举报人之妻李芬莲认为既然把拍卖款退给了竞买人,那么按法律应当依法撤销(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但巩义法院却置若罔闻,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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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0:48:11 |只看该作者
对于巩义法院的回复有如下疑问需再次答复
一、即然法院的(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将拍卖财产确权给费保国,法院是否有权在不撤销该裁定的前提下,以“费保国说拍卖款是贷款,要求放弃竞买退回拍卖款”为由擅自作出把拍卖款退还给费保国?
二、假设巩义法院作出第一条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费保国的损失,那么在拍卖标的物一方面由费保国占有,另一方面(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又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费保国双重受益而举报人孙红亮的权益是不是就可以漠视、甚至是践踏!
三、从2006年巩义法院把竞买款退给费保国到2014年,长达8年的时间,凭什么费保国不拿钱还占着举报人的厂?法院在此期间还不停地在国土部门协调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是谁在给他撑腰开绿灯?厂房在拍卖时还是一个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如今设备已老化,对于此损失,巩义法院的主管领导敢说自己没有责任,于心无愧?
四、费保国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他名下,并非举报人的原因不能过户,且费保国在竞买时对标的物的情况非常了解,且法院也向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退一步讲是否办理土地过户,不影响企业的生产,法院草率地把拍卖款退给费保国明显属于违法办案! 2011年8月孙红亮妻子李芬莲得知拍卖款已退给费保国后,要求撤销确权裁定,截止今天,又长达三年的时间了,法院仍没有让费保国把拍卖款交回,试问巩义法院的办案效率何在?巩义法院这样久拖不解的动机何在?
五、回复最后称“后经我院与被执行人相关方李芬莲沟通,李芬莲同意按法律途径解决”不属实,举报人之妻李芬莲认为既然把拍卖款退给了竞买人,那么按法律应当依法撤销(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但巩义法院却置若罔闻,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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