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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有法不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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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19 10:24: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4-3-3 09:44

城镇医保忘记缴费,2月12日到社保大厅补缴,9号窗口告之19日可以到郑州银行补缴,19日再次咨询12333,说没接到通知,咨询银行客服也说不知道,《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三十条规定,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什么有规定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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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4-2-19 15:19: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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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2-26 14:08: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延至2014年3月20日。没有缴纳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郑州银行各网点缴费。补缴2014年度居民医保费,医保待遇期从缴费次月起开始。逾期不缴,将不能享受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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