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3〕855)规定,销售电价分为三个类别: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新调整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即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即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以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文件执行,全省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一户一表用户一年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2160千瓦时部分(每户每月180千瓦时),仍按现行电价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2160千瓦时不高于3120千瓦时部分(每户每月260千瓦时),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高于3120千瓦时部分,电价提高0.30元/千瓦时。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电价为0.568元/千瓦时。
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前郑州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8252元/千瓦时,1-10千伏执行0.7912元/千瓦时。
感谢网友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具体电价政策可致电郑州市物价局商管处咨询,电话:67189772。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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