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首先非常感谢一直以来对卫生工作的支持;我市在2012年初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2〕6号),其中对乡医实施基本药物专项补助以及退休村医的养老待遇等都有了明确的标准。
目前,我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补偿主要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和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等三项资金。2013年,我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30元/人/年的30-40%标准拨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为每门诊人次5元(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在省定每个村卫生室5000元/千农村户籍人口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个村卫生室3000元/年的专项补助(市财政已拨付)。
在《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郑政文〔2009〕316号)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村医,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我市上报符合条件乡医1916名,省级财政资金187.38万元已拨付到位,
为全面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我局下发正式文件,自2013年1月15日起,以县(市、区)为单位深入开展为期1个半月的关爱乡村医生“八个一”活动。内容包括: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向当地政府作一次专题汇报;发放一张乡医“明白卡”;开展一次走访慰问;组织一次优秀乡医评选表彰;进行一次乡医先进事迹集中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