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规定晚育产假为6个月,为什么教师只放三个月呢”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依据此规定,教体系统女教师的产假均为三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教体系统未执行此规定的原因有:1、教体系统女职工的比例达到70%以上,而且年轻女教师大多数都是教学骨干,都在教学一线岗位;2、学校师资数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根本没有多余教师可供替岗,相当一部分年轻教师还身兼2个学科,或者代多班课程,一旦有教师请长假,学校教学的正常运转都非常困难。基于这种现状,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有序进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教体系统女教师的产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巩义市教育体育局
2014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