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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迁为哪般?(下派单位:中原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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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09:10: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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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流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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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迁为哪般?

我叫侯蔚秋,是郑州市的一名退休教师,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294号,在该院我们一家六口人盖了套三层楼房。我先介绍一下我家的具体情况,我有两个儿子,现均结婚,大儿子因体弱多病,没有工作也无一技之长,就在我家的三层楼房里开了一个小吃店,小儿子因残疾没有生活来源也在该院开了个小卖铺。我们一家六口均住在该楼房内,靠两个儿子开的小吃部和小卖铺勉强度日。但天有不测风云,因城中村改造,我们的房屋被拆迁部门偷偷的强行推倒,使我们本不富裕的生活,现在更是雪上加霜。

201312月底,拆迁人及相关部门及西岗村,在没有向我们出示任何相关拆迁文件,也没有与我们达成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就要强行拆迁我们的房屋,因该房是我们一家的命根子,是我们所有的生活来源,我们强烈反抗。为了达到强拆、偷拆的目的,拆迁部门对我们步步紧逼并实施了断水断电措施,使我们全家无法正常生活。在此期间我们一直向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等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此情况及要求公开拆迁文件,领导们对我们反映的情况视而不见,互相推诿,对拆迁人及国家部门的行为用沉默的方式支持。2014228日因家中孩子有事,家人外出不在家,拆迁人就在深夜把我家拆为一片废墟,家电、家具、日常用品、饭店、小卖部的东西都被埋在断壁残垣之下,给我家造成严重损失。拆迁部门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其行为简直是强盗不如,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国家一再重申严禁用停水停电的方法,逼迫被拆迁人离开家园,而拆迁部门为达到偷拆的目的,不顾国家的三令五申顶风而上,而且该拆迁行为发生在两会期间,是对国家法律和人民权利的藐视。国家一再强调人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在面临公权力时,人民的权利显得那么无助,任人蹂躏。我国是法治社会,难道法律只是制裁人民,国家机关及部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抱着对法律的信仰,也为了讨个公道,向各级部门反映此情况,但是官官相护,对我们的举报视而不见,推卸责任。我们万般无奈被迫到北京上访,但在上访途中被人截获,他们对我们严加看管,形影不离,简直就是软禁,看上访无望,我们只好返回老家,现在我们居无住所,流落在外。

为什么拆迁部门偷拆我们的房屋?有人会说我们是刁民,不响应国家的号召。此种说法是错误的,是不负责的。原因是拆迁部门为了牟取最大利益,给予我们的补偿远远低于给予其他村民的补偿,给予他们村民是三层以下1:1,甚至是更高的补偿,给予我家是2:1的补偿,也就是说,我们家两平方米只能补偿一平方的房屋。按此补偿根本无法保证我家的基本住房,生存更是问题。我们有宅基地使用权,也有本村的户口,是本村的村民,理应得到与本村村民一样的补偿。

以上是我家房屋被强行偷拆的经过,我们现在要求领导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给我们应有的赔偿。

一、公安机关应对次偷拆行为立案,依法追究偷拆人的刑事责任。

房屋被偷拆后,我们多次到当地派出所刑事报案。因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事件中,拆迁部门领导在没有与我们达成赔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教唆犯罪分子违法偷拆房屋,造成我家的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派出所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说让我们先进行财产评估,等财产评估下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这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1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该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根据该规定结合该偷强拆事实,偷强拆人对我家的房屋在主观上存在毁坏的故意,并且造成房屋等严重损毁,且毁坏财产数额巨大,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该立案。

二、拆迁部门应该赔偿我们全部损失。

按相关法律规定,拆迁部门负有赔偿的义务。我及家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66条再次强调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以上规定,我及家人对其三层小楼具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包括拆迁部门及国家权利机关。所以说拆迁部门强行拆房行为是侵权行为,侵害了我及家人的所有权。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该条规定拆迁部门应该赔偿我及家人房屋、小吃店、饭店、家电、日常用品等各种损失。

综上所述,该事件在当地政府主持下,各拆迁部门,有关单位及公安机关,对强行拆迁行为进行实施,支持和默认。对群众的反映,上访采取回避,漠不关心、拦追堵截,置群众利益于不顾,以大欺小,倚强凌弱。为此,我们特上书反映此事,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切实关注此事,依法维护我一家老小的合法权利。

                           申诉人:侯蔚秋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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