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东风路办事处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615元,若夫妻双方均为东风路办事处且收入不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具体征收金额为159690元,若您仍有疑问,请拨打63526275进行咨询,感谢您对计生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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