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7月24日 13:15 点击:1437 次
各省辖市民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6县(市)民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2009〕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维护行政区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行政区划管理清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日渐增多。我省本着保持相对稳定、适时审慎调整的原则,认真做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少数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不强,不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市、县(市)、乡(镇)政府驻地,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或政区名称,不执行省政府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等现象。这不仅直接影响了行政管理,加重了财政负担,而且不利于当地社会政治稳定。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度重视,把清理检查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关心和支持;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和省厅的有关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扎实实地对本地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市、县(市)、乡(镇)政府驻地;
3.是否擅自设立、撤销政区,自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名称等;
4.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调整是否落实(如设立、撤销乡镇的批复是否落实);
5.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厅备案等。
三、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检查工作采取各省辖市、扩权县(市)自查与省厅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2009年4月至6月为自查阶段,7月份为省厅抽查阶段。各地要把自查情况写成书面总结,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纠正方案,于6月1日前报省厅区划地名处。
四、对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2009〕1号)文件精神,将本地查出的问题分析归类,对确需变更并符合变更条件的行政区划事宜,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对既不符合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又不具备变更条件的行政区划问题,要尽快予以纠正。对自查不认真、敷衍塞责、隐瞒问题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省厅将把清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
(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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