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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经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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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4 19:59: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东新区

处理时间

2014-4-15 09:39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因此,圃田乡、白沙镇的撤销需报经省政府审批。
请问,郑东新区代管白沙镇,成立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经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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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4-8 09:16:22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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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1-9 12:09: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支持,白沙问题由来已久,不行医疗、周边配套都不完善,商都路沿线居民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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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1-6 14:52:16 |只看该作者
既然郑东新区仅对中牟县实施代管,不涉及行政区划管理,请问代管的意义何在,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是不是郑东新区只负责拆迁,规划,卖地,盖房?而不解决老百姓道路畅通,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诸多民生问题,而中牟县对这些问题才不会过问,这样害的还是普通老百姓,既然郑东新区解决不了这些民生问题,还是让中牟县收回去吧,一个地方中牟县和郑东新区同时管理,能管好吗,真心一个乱!结果是:谁都想管,谁都不管!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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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4-11 10:10:47 |只看该作者
既然郑东新区解决不了这些民生问题,还是让中牟县收回去吧,一个地方中牟县和郑东新区同时管理,能管好吗,真是一个乱!结果是:谁都想管,谁都不管!
不知道领导们都是怎么想的!!坑害的还是白沙的居住的人与白沙买房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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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4-11 00:07:01 |只看该作者
事实是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既然郑东新区仅对中牟县实施代管,不涉及行政区划管理,请问代管的意义何在,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是不是郑东新区只负责拆迁,规划,卖地,盖房?而不解决老百姓道路畅通,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诸多民生问题,而中牟县对这些问题才不会过问,这样害的还是普通老百姓,既然郑东新区解决不了这些民生问题,还是让中牟县收回去吧,一个地方中牟县和郑东新区同时管理,能管好吗,真心一个乱!结果是:谁都想管,谁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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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4-10 18:46:13 |只看该作者
不涉及行政区划管理????为嘛白沙的行政单位都换上郑东新区的牌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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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4-10 15:04:25 |只看该作者
    您好,2013年,经郑州市政府批准,郑东新区仅对中牟县白沙镇实施代管,不涉及行政区划管理。
    感谢您对郑东新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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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8 09:30:32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7月24日 13:15 点击:1437 次
各省辖市民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6县(市)民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2009〕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维护行政区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行政区划管理清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日渐增多。我省本着保持相对稳定、适时审慎调整的原则,认真做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少数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不强,不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市、县(市)、乡(镇)政府驻地,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或政区名称,不执行省政府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等现象。这不仅直接影响了行政管理,加重了财政负担,而且不利于当地社会政治稳定。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度重视,把清理检查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关心和支持;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和省厅的有关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扎实实地对本地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市、县(市)、乡(镇)政府驻地;
  3.是否擅自设立、撤销政区,自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名称等;
  4.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调整是否落实(如设立、撤销乡镇的批复是否落实);
  5.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厅备案等。
  三、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检查工作采取各省辖市、扩权县(市)自查与省厅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2009年4月至6月为自查阶段,7月份为省厅抽查阶段。各地要把自查情况写成书面总结,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纠正方案,于6月1日前报省厅区划地名处。
  四、对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2009〕1号)文件精神,将本地查出的问题分析归类,对确需变更并符合变更条件的行政区划事宜,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对既不符合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又不具备变更条件的行政区划问题,要尽快予以纠正。对自查不认真、敷衍塞责、隐瞒问题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省厅将把清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

                      (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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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8 09:28:3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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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8 09:25:24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3月30日   来源:中国行政区划网


【字体:大 中 小】      



(1985-1-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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