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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保全裁定存在疏漏的情况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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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0 11:1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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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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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白海霞因与蒋青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2012年4月10日,为案件顺利执行,反映人白海霞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蒋青交名下的豫A39C06号本田雅阁汽车查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登民保字第969号民事裁定,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抵押,并于2012年4月17日将裁定送达于郑州市车辆管理所。2012年6月7日,经登封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白海霞与蒋青交达成调解协议,蒋青交共欠白海霞借款20万元及利息,定于2012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蒋青交付清。因蒋青交拒不偿还欠款,白海霞向登封市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蒋青交名下的豫A39C06号本田雅阁汽车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仓却提出异议,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却发现法院对该案民事审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一、据查阅法院卷宗,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于2012年4月17日送达于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二、经查阅卷宗,没有找到给蒋青交下的裁定,只是在4月12日其它文书送达回证的一栏,临时添上了“民事裁定书”,字体与其它字体明显不同。而在2014年3月18日的异议裁定书上,却这样写“被执行人蒋青交称,关于该车被法院查封是在2012年5月17日办理过户手续时本人才知道,其也未在查封该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既然送达查封裁定在前(2012年4月12日),说明蒋青交知道车辆被查封一事,为什么他不告知车辆拥有人李仓?而既然法院说蒋青交未在查封裁定上签字,说明他不接受查封,为什么法院还通知白海霞对车辆继续续封一年,使车辆至今还处于查封状态?   

登封法院审判法官对审判工作严重不负责,使反映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法院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综上,请上级领导调查相关事实,对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此致

    

                                   反映人:白海霞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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