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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你这是为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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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00:33: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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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6-24 15:06

物价局!你这是为什么?

     您好!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2011年8月以来,我们向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以下简称:区物价局)举报“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11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及郑州市三级政府下发文件明令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和“暖气入网费”以后,仍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就取消了)的名义,在预售双气商品房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按120元/m²标准收取,并未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一事。“经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2年3月20日给予该开发商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这是郑州市物价局在市长、市政府的干预下,于2013年11月18日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详见附件一)。

  郑州市物价局的回复显然是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专门订制且精心打造的。有以下几个必须说明的问题。

1、开发商在2007年9月27日向郑州市相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只向市财政缴纳了20元/m2的城市配套费。并未向相关部门及企业缴纳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

2、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今都未向市财政(按170元/m2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应补缴1000多万元)。(详见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向市财政局举报此事,财政局也不予追缴,为什么?

3、2001年4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就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就已经明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款”。且强调指示,“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007年10月1日后,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均下发文件,明确取消(而不是停止)“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项目。(详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二条、第六条,以及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

4、该开发商在2007年10月27日以后,仍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共计收取1000多万元。

5、2007年10月1日后,城市配套费应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开发商代为市政府征收“暖气集资款”,市物价局给予办理的《收费许可证》呢?市政府批准委托开发商代为征收的批示文本呢?为什么不拿出来公示!(详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6、郑州市在2007年9月30日前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标准是55元/m2,而开发商却收取了120元/m2的“暖气集资款”。可是,中原区物价局和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非要说开发商收取的“暖气集资款”是“暖气配套费”呢?(详见中原区物价局及郑州市物价局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

7  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 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九)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以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为什么均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履行职责呢?市、区物价局的回复又在掩饰什么呢?又为什么总是劝我们进行所谓的调解呢?到目前为止,小区内全额退还的有之,退一半的有之,每户只退四千元的也有之,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据了解,2007年10月16日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共有六家,其中有二家开发企业早已经退还了。一家退了2000多万元,一家退了1000多万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不履行职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物价局为什么还要坚持呢?市、区物价局不是“不作为”那么简单,而是与开发商沆瀣一气,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各得其利。看来是利大于弊而为之。这里面一定存在有腐败问题。

总之,2007年10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的相关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开发商还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法、合理的价格行为吗?请您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我们百姓的民生问题。恳请相关部门认真公正、公平、公开的调查此事,还郑州市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业主代表:陈  彦             电话:13*******62

           张成明                    13*******06

           张金付                    13*******89

           王子明                    13*******56

等共计已有664户业主签名(略)

                             2014年  4月 12 日

附件一: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开犮商违规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的回复。

附件二: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告知书以及财政局给市政府的回复。

附件三:中原区物价局的回复和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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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14 09:19:0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郑州物价问题  在2014-4-20 16:05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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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22 17:38: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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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30 11:12: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现将有关政策再次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但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对部分开发企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步的情况。而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按20元/平方米缴纳了市政配套费,取得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交房时该公司又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引起部分业主不满,四处上访投诉。为此,我局2012年8月24日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市政府批转由市财政局答复,2012年9月6日市财政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市财政局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2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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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5-3 07:39:03 |只看该作者

你们好!贵局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暖气集资款)问题的回复还是在混淆是非,这是为什么呢?
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是指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手续。”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的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原标准是:暖气入网费55元/m2;燃气入网费22元/m2)。
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而该开发商在2010年3(或5)月6日同中原环保热力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向其缴纳了二佰多万元的“暖气施工费”(有票据为证)。巧合的是这笔钱是按55元/m2的标准缴纳的“暖气施工费”,而不是120元m2的标准(在早些时候的举报材料中已有描述)。这又是怎么一回事?是不是开发商在办理暖气入网时拿不出合理的缴费完费票据,而为之呢?这件事物价局应该最清楚。因暖气施工费的票据是物价局提供的。
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将其统一归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同时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的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即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征收各类专项配套费。谁征收、谁就违法。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是属于这种情况,郑州市物价局也是。2007年9月30日前,我市可以在不缴或少缴配套费的情况下开发商也可以先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发商为什么不办理呢?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我省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在2007年10月1日后,就必须按本办法(郑政文〔2007〕170号)的相关条款执行了。即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所缴纳的各项配套费,在2007年10月1日后都必须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是河南省政府依法进行的价格指导或价格干预措施。难道物价局的领导是真的看不懂,不明白吗?物价局为什么要把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同开发商的缴费于否混淆起来呢?显然是故意精心设计的。
所以说,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对开发商征收城市配套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存在“不同步”的情况。即在2007年10月1日后,就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按照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暖气入网费55元/m2;燃气入网费22元/m2)补缴。”所以,财政局应当向开发商追缴所欠缴的城市配套费(约1000余万元)。我们曾向市财政局举报,可财政局不预追缴,不知是为什么?请公示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有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的完费票据。否则,财政局就是失职。
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们没有四处上访投诉。我们只是按照政府的管理程序逐级反映一下有关部门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和物价局不履行职责, 渎职及腐败的问题而已。
2012年8月,物价局给市政府的《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和《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是别有用心的人精心设计的,是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专门订制且精心打造的。是为了愚弄市长及市领导、愚弄百姓而为之。我们举报的是开发商在2007年11月份违反国家部委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在房价外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120元/m2)”一事。而物价局却误导大家去讨论开发商应不应该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的事。真是无稽之谈,这也太蹊跷了吧!用心何在!难道物价局的公权力真的不受限制吗?按价格法笫四十条的规定,你物价局应向省价格主管部门请示界定,即应甴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可你物价局为什么向郑州市人民政府请示认定呢?显然是在搅浑水,别有用心。
财政局的回复与解释,也不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的。而是误导他人,对开发商的乱收费(违法收费)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所谓“节点”就是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节点(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而不是以《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更不是2007年10月1日后报建单位按170元/m2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其城市绿化费、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而实际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了。谁再收!谁就是违法!而不是违规收费行为。
2007年10月1日后,省、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整顿规范,同时还明确取消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 等专项配套费。这还不够明确吗?不能够理解的是,郑州市物价局还是坚持认为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日后,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120元/m2)”是合法、合理的收费行为。开发商共违法收取了1000多万元,而物价局只对其进行了罚款6000元的处理。不履行职责、随意变更收费范围、标准,违反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为什么物价局的领导宁愿承担“不作为和违法”的责任也还要坚持呢?这仅仅是为了面子包庇开发商的违法收费行为吗?不会这么简单吧?我们不怕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请问,120元/m2的“暖气集资款”是什么项目的收费标准?你们物价局是如何向市长、市领导汇报解释的呢?是个别人的行为?还是其他?不要走的太远了!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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