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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正商园田花园小区违规出租地面车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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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17 18:39: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正商园田花园小区是经济适用房,只规划了500个停车位,还没有提前通知每一位业主,现在没有停车位的车不让进,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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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堵在门口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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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堵在东门的车


  相关政策规定


  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

  不少有车的业主开始质疑,既然这样,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还向我们收取停车费?停车费的收取是否合法呢?


  业主质疑停车费


  “《物权法》都规定了小区内的停车位应该归业主共有,现在物业还是向我们收停车费,这个停车费到底该不该收呢?”园田小区业主n先生对物业收取停车费提出质疑。据n先生介绍,他们小区的停车费收费标准是每月80元。

  “小区公共场地,包括地上停车位,道路,绿地等,是业主公共活动和使用的设施场所。若被私人租用,必将侵害他人利益!例如小区内停车位,其量有限,若被私人租用占有,必大大影响他人流转使用,大大影响车位使用效率,给他人生活使用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小区内公共场地,设施等,应禁止租用或买卖!”另一位小区业主也对此表示不满。

  “小区的入口处有人看守,如果不交停车费的话,他们就不让我们把车子开进小区。现在每天晚上小区门口都横七竖八地停着不愿交停车费的业主的车。”n先生说,“《物权法》没有实施之前,让我们交费我们没话说,可现在有了法律依据,我们都不愿意交费,也为了停车费的收取多次和物业公司发生冲突。”


  解读《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据报道,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停车位的归属,《物权法》第74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根据《物权法》第74条判断停车位的归属。具体来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无论地上还是地下车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归属,约定依据可以是房屋买卖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地面停车位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归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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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4-18 09:50:1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调查结束后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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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4-4-22 09:31: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了解,园田花园是河南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小区,设计之初优先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非机动车辆停放,所以小区内机动车位只有700多个,其中地下车位299个,地上车位500个,远远满足不了小区目前1000多辆车的停车需求。
       小区地下规划车位共299个,其中20个车位由开发商提供用于停放该小区非机动车辆,其余279个车位已由开发商全部出售给业主,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地上规划车位500个,其使用相关费用已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有约定,使用方式为业主先办先租。
       关于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小区物业公司表示由于小区车辆众多,之前部分不自觉业主随意停放,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部门已多次下达整改通知,现小区实行凭卡出入,一车一卡,有卡业主均有车位,对于搬家、送货、送老人小孩、看病等情况需要进入小区的车辆,实行限时出入。为了不占用小区的消防通道、公共道路及其他场地,保障其他业主的相关权益,无车位无卡的车辆目前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业主也可通过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在小区外设立临时停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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