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材料 我叫袁文升,男,1963年生,汉族,住登封市大金店镇油坊头村3组。电话:15*******25. 2008年11月1日,我八岁的儿子袁晓凯失踪,经多方寻找,于2008年11月3日18时30分许在本村五组机井内发现已溺水死亡。因该机井没有设立完备的安全措施,且管护人王发江(大金店油坊头村5组)在机井内饲养观赏鱼,从而导致刚刚八岁聪明可爱的儿子溺水死亡。为主张权利,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09年3月25日本案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机井建于2004年,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所有权属村集体,油坊头村委对机井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负有确保其安全设施的责任。管护人是王发江,事故发生前,该机井入口无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也无安全警示标志。 后判决书下发,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油坊头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73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计51367元;2,被告王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8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计12842元。 判决书下达之后,双方均未上诉,但被告拒不按判决书执行。后在执行期内,我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直到现在,时隔五年,二被告非但没按判决赔偿过我一分一文,反而在我一次次向他们索要赔偿时,遭到他们的辱骂! 孩子的离开本已让我这个风雨飘摇的家庭痛苦不堪:妻子是个聋哑人,因为儿子的事,让她几乎疯掉,满腔的悲痛却无法表达,只有默默地流泪和捶打自己;大儿子智力有障碍,小儿子是我们全家的希望,可他的离开,让我痛不欲生,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登封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对生命的一份尊重,对弱势的一份帮扶,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可大金店镇油坊头村和王发江二被告视法律为儿戏,置法律的庄严于何在?置天理于何在? 恳请领导查实此事,并责成二被告按判决如数赔偿。 上述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诉人:袁文升 2014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