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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物价局对澳龙港湾违法收费回复,业主有几大疑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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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4:09: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18228小时:54分钟

1、澳龙港湾和各局签订的协议我及广大业主没有看过,至今不知道协议内容。协议是否存在做假?是否现在又对内容进行修改、添加,有待调查。
2、物价局说签协议在先,国家发部免除暖气初装费在后,业主应缴纳开发商所收取的费用,国家对这方面是否有规定?
3、开发商所收取的深井热水出装费,是否复合国家规定,此项收费是否违法,我们业主能否不交?巩义澳龙港湾处是否有深井热水?深井对房屋建筑是否造成安全威胁?具了解各澳龙港湾同一开发商的颐和园小区当时也宣称有深井热水,业主入住3年了,至今没有开通。
4、交房晚的问题?开发商怎么给业主补偿?
以上问题请巩义市领导给予合理解释,请将开发商与各局签订的协议公之于众,还业主最基本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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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5-21 16:35:36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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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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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5-21 16:37: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合同的存在是为了规范市场纪律,合同的订立需要依法 公平 公正 合理, 巩义市物价局回复只针对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做了回复,但是合同显失公平,部分内容可撤销的情况却一直回避.城市基础设施费中,燃气费 智能化管理收费计算是按户计算的,暖气按平方计算,是因为加热的面积是在室内,
热水收费却是按平方计算,不知此计算如何解释,是不是用热水的时候需要把热水流遍室内所有房间地面?何不把燃气费 智能化管理 都按平方计算?
巩政文〔2011〕33号
第六条  对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再补缴城市配套费。对申请接入“双气”的用户,其煤制气初装费缴纳标准为每户2500元,暖气初装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5元(建筑面积)缴纳。

以上你局了解到的燃气为100元,试问标准高出3倍的收费,如何能称之为合理收费
该合作建房协议书 订立合法,部分内容不合法,有严重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动机,同时单位团购个人多在购房后三个月就将房屋转手,期间隐瞒关于合作建房协议书 的具体内容,各单位对合作建房协议书 也是极力隐藏,唯恐外来购房户得知,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目前因为 澳龙港湾 乱收费,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广大购房业主的正常工作和日常生活,我们坚决抵制一切违法行为,同时强烈要求制止乱收费,还我们正常的生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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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5-30 09:59:1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巩义物价局不看法律的,只看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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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6-6 17:13:00 |只看该作者
一来你说“该合作建房协议书 订立合法,部分内容不合法,有严重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动机,同时单位团购个人多在购房后三个月就将房屋转手,期间隐瞒关于合作建房协议书 的具体内容,各单位对合作建房协议书 也是极力隐藏,唯恐外来购房户得知”,你就可能不是团购单位的人,看来问题与单位团购个人转手有关。为何不从源头说起呢,追究转手人员”欺骗“责任?二来“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请问你有合同吗?如有,建议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三来你说“巩义物价局不看法律的,只看钱!”有真凭实据吗?如有,请晒晒,自有纪检等部门会联系你,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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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6-6 18:42: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你真是个法盲!还拿法律条款来吓唬人,我问你,收热水费合法吗?你们有资格开采地热水吗?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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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6-6 18:45: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能理解为是巩义物价局让你出来说话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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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6-10 11:29:33 |只看该作者
给大家普普法吧,也让大家了解点上级的文件精神:
郑     州     市     物     价    局  
                                                       文件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价公〔20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发改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
      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等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其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
      4、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开发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5、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通知精神,加大对经营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管理力度,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按工程定额合理收费的原则,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乱收费,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降低开发成本。
      二、严格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
      1、商品住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公开销售之前,应当对许可纳入交易的所有商品住房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并要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住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等。对已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并应当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4)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住房销售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委托单位。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 、商品住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7)、其它应予以公示的事项。
      5、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变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三、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前期工程结束后,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成本和价格。未经申报核准的,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2、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媒体、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事项和代收费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性基金及法定税金除外)。
      6、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售房合同的约定方式、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室内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如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预留等),不得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兑现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承诺向购房者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就赠送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服务标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
      四、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乱摊成本、乱收费用、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以上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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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6-10 11:42:00 |只看该作者
说来说去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存在太多的乱象,可以说市场混乱的很,政府对这一块工作真的需要高度重视啊,不能只顾及开发商的感受置广大群众的利益于不顾,政府有关部门我想首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而不是说当时有什么什么协议之类的,请问?协议签订成立的要件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但实际当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的条款都是真实意图的表达吗?难道很多不都是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房屋买受人签订的霸王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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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6-10 19:36: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同一小区内,同一个热水费收费项目,有三个标准,拿一个150平方米的房子来算的话,最高价和最低价相差一万多元,几乎是低价的两倍。这不是价格欺诈是什么?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不但不符合明码标价,公示收费的有关規定,而且还刻意隐满,虚构事实,诈骗钱财,不签合同,不开正規票据,逾期两年不交房等等等太多房地产市场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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