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甲方的巩义市澳龙港湾对热水费的收取标准随意定,没有告知,没有公示,没有听证。做为乙方的巩义市八家单位(竞然是政府的各局委办)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时,对配套费和热水费等条款在签订时没有验看甲方是不是具备收费资格,是否有行政收费许可证,不知道作为政府部门的八家局委办是如何学习(行政许可法)的。而对于没有行政许可,没有收费的红头文件,没有正规票据的收费行为,巩义市物价局仅凭甲,乙双方均有违规违法之谦的合作协议是如何判定收费合理的?请巩义市物价局答复甲,乙双方谁具备热水费的收取资格?公示其许可证和有关协议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