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关于豫龙之春车位收费12万元,不买车位不让业主进地下停车场的情况,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3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处于罚款。
3、《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14〕2号)第1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关于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应由房管部门介定产权归属后区别对待。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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