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郑东新区白沙镇杜桥村的村民,于2014年初自己家的人口田被队长告知已被白沙镇政府征用了,当初分人口田的时候我们那的地土质比较差,长不成庄稼,在当年分地的时候多分了0.5亩左右(是经过当年分地的队长和联户代表研究的)已经种了十几年了,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被告知人口田地征用补偿青苗款的时候队长说当年多分的土地不给青苗款,多出的是队里的!然而队里也有和我家情况类似的,队长和他们关系比较好或他们关系比较硬的队长都给他们青苗款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征收补偿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其一,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农民将农村土地依法转包,受转包方在土地上投资经营,那么该部分费用依法应归受转包方所有。其二,安置补助费用应本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原则使用: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二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三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请各位领导调查实情,为我们老百姓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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