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姚家乡政府与登封市开发商任殿爵合伙一房两卖又说赖话的依据是:
1,姚家乡人大刘主席说 乡政府只是监管方,于此无责任。但事实是乡政府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上有时任党委书记的签名和代表杨顺卿的签名,并盖有乡政府的大印。
2. 乡政府与开发商所签的协议非常清楚地说明乡政府是甲方而又不是监督方。
3. 姚家乡政府信访办主任说此地段不是姚家乡的而是供销社的,而为何没有供销商出面签协议,若真是供销社地段,乡政府是不是侵占他单位土地与开发商合伙欺诈消费者。
4. 开发商任殿爵与消费者冯五庆的购房协议上盖有乡政府的大印,并有乡政府监管代表时任乡长李鑫的签名,而在同一房屋又卖给第二家的协议上同样出现乡长李鑫的签名和盖有乡政府大印。
以上这些强有力的证据,足以说明,姚家乡政府是最不论理的政府,最不负责任的政府,是败坏政府形象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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