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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u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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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威鑫城车位管理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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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6-27 11:23:19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投诉人。
看上面的显示是工作日,不是自然日,时间还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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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6-27 23:58:14 |只看该作者
怎么还不回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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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6-28 22:14:39 |只看该作者
这都10天时间了,还是阻力太大,老百姓的利益还能保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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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7-8 17:56:54 |只看该作者
还没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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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4-7-10 10:01:46 |只看该作者
都快一个月了,怎么没有任何查处?请问房管局的公务员们是不是每天都坐在办公室里吹空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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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7-11 15:25:29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个现象,就是物业公司私自弄掉一棵树和一块儿绿地,做成了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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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7-14 11:25:04 |只看该作者
怎么还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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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7-18 10:37:06 |只看该作者
一个月了,怎么还没有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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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4-7-31 15:10:41 |只看该作者
请房管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贵局行政不作为,投诉人可以就贵局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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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26#
发表于 2014-7-31 15:30: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业主反映车位问题:经了解,永威鑫城建成交付使用时,小区并没有规划建设地下停车位。物业公司表示为了加强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制止乱停乱放,保障消防通道的通畅,在地面上规划出了部分车位,用作业主停车使用。为保证公平合理,物业公司采取了先登记先使用的原则,并没有固定的分配给某个业主使用,每辆机动车每月收取40元的车位维护费用,用于小区车位的清洁和管理。
       我们已告诫物业公司一是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各项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三是对提供的服务进行自查自纠,能及时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制定整改时限,逐步整改;四是要加强与业主的有效沟通,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属于自身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企业要根据行业标准和企业工作流程及时解决;属于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并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解决,与业主共同构建和谐宜居家园。

       物业公司表示在之后的服务中,将会加强车辆进入小区登记的监管力度,本着“服务业主,方便业主”的原则,对业主需要临时性进出或走亲访友的车辆,小区大门岗会详细登记,核实身份并在秩序员的指导下将车辆停到小区的临时停车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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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8-1 14:35:52 |只看该作者
发出投诉,43天没有回复,说要起诉你们,20分钟就回复了。
而且不疼不痒。房管局果然是人民政府办的,真是为人民服务!
请问房管局:

先说说业主投诉的诉求:
1、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也未经大多数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擅自做主,给车位上锁,并用于
出租谋利,这合法么?
2、车位出租的收益属于谁,怎么分配,请政府给个权威说法。
3、物业公司就车位使用、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从未公布。
4、所有业主在使用这些车位上的权利是平等的,现在物业公司将其固定分配给一部分用户,侵害了其它
业主的合法权益。
5、目前小区1200户800多辆车,在车位如此紧张的情况下,有的车位却空着却不能用,这种方式很不利
于车位的充分利用。
6、小区业主的车辆,物业公司不进行登记,进入小区的车辆也不加任何甄别,随意出入。未采取任何有
效手段对出入车辆进行控制。
房管局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调查了没有?这6条投诉,房管局即没有正面回答,物业公司也没有正面回答。

再说说回复本身,开头就是“经了解”,房管局做的就是打打电话,听听物业怎么说的,再反馈给投诉的
业主,做传声筒么?
业主向房管局投诉,是相信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力,是因为房管局是行业行政管
理部门,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
再说说物业公司的回复,更站不住脚。
一、物业反映:“为保证公平合理,物业公司采取了先登记先使用的原则,并没有固定的分配给某个业主
使用”。房管局的公务员应该都是精英,应该具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请问:
1、先登记先使用的原则是物业公司采取的原则,物业公司是这些车位的主人么,“先登记先使用”跟业主商量了么?针对主人的东西如何使用,管家给主人定规矩,这是什么世道?这公平合理么?
2、物业公司采用先登记先使用的原则,通知了么全体业主了么,怎么登记,顺序怎么排,如何实施,车
位不够了怎么办?物业公司有规矩么,规矩公布了么?车位有多少,谁在用,公布了么?业主卖房搬走后
遗留的车位,后期毁树、拆掉绿地后及利用边角地带新建的车位,如何分配?分配给了谁?物业公司公布了么?全是暗箱操作!这公平合理么?
3、先登记先使用,只要先登记即可永远使用,车位就那么多,后面来的,登记了也永远不能使用,这公平合理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我这种后来买车,却登记也无法使用车位的业主。郑州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在车位上安装建设
地锁的行为以及采用“先登记先使用,登记数量超过车位数,只登记不能使用”的原则。侵犯了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给像我这种情况一样的近500多位业主造成了损失,房管局为何不进行查处,罚款?
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查处,我将到房管局进行书面举报!

二、“每辆机动车每月收取40元的车位维护费用,用于小区车位的清洁和管理" 这个也要唠扯唠扯
1、《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企业承担。物业费已经收过了,为什么还要收这个费?车位的清
洁管理一年再花费要近15万么?
2、《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对车辆
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
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
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这笔钱怎么使用,物业公司征得同意了么,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了么?物业公司关于经营收入核算了没有,扣除管理成本后给我们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了没,是不是都当成自己的利润花了,房管局的领导们深入了解了没有?

我在此强烈要求,郑州市房管局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我的投诉进行
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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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4-8-8 02:07:04 |只看该作者
伏牛南路6号的永威鑫城小区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几年来多次问代办土地证的永威物业(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开办的),以前几年总敷衍说快办好了,最近却突然改口说“国家已停办土地证,以后都不再办理土地证了”;但在网上根本没查到这样的政策,所以我想同您核实下该信息是否真实;如果土地证仍可办理,我们小区的土地证是否已经办出来了(有人认为开发商扣了大家的土地证拿去抵押贷款了)?如果没办出来,还需要多久办好呢?各种资料、办证费用、物业公司收取的证件代办费都交了好几年了,不知道永威物业是否把资料递交到郑州国土资源局了。希望尽快领到土地证!

在郑州国土资源局网站查询开发商永威置业的土地登记显示下图结果,
为什么永威鑫城小区坐落地:“伏牛路东,淮河路南”不显示“土地面积,土地证号,批准登记日期”等信息?

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关键字”里请输入‘土地登记人名称’或者‘土地登记证号’,系统将进行模糊匹配
序号        权利人名称        坐落        土地面积(平方米)        登记类型        土地用途        土地证号        批准登记日期
1        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伏牛路东,淮河路南       
挂牌出让        混合住宅       

2        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陇海路南、昆仑路西        18934.4        出让        城镇住宅        2008-0209        2008.2.27
3        郑州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姚桥路北、明理路东        101114.93        初始登记        城镇住宅        2011-0454        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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