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份工资到现在还没发,期间和公司有电话和短系联系,公司一直拖拖拖,知道前天才明确给我短系说,不准备发了,我是正常离职啊,今天去了趟公司(花园路韦五路),原来公司在前天已经搬走了,据老员工说现在搬到南曹乡了,但是就是不说具体地址,现在打电话也不接了(估计是公司领导发话了)。以前属于金水管,现在属于管城区了。金水区劳动分局说没在金水区,没法管,管城区劳动分局说,还没在他们那里备案,也不管。整的现在无处维权。
而且,这种情况明显是欺负我们弱势群体,他们不发工资,我们需要找各种证明材料,而且要带公章的纸质文件,而且上面还得有本人名字,这简直是扯淡,都离职了,公司会给你留下这个。有和公司领导的短信记录,结果劳动局不承认,说这个不能作为证据,我的神啊,多么明显详细的证据居然不能用。让我跑来跑去的搜集证据,腿都跑断了,就个带工资的流水帐单好像还有点儿用。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明明可以利用职权,去该公司一查,一切都清楚了,可他们偏偏不去,非得让我们提供所谓的能证明在其公司上过班的证据。
而且更离奇的是,就算证据充分,也不会对公司造成啥影响,就是履行下发工资的职责而已,没啥惩罚,没啥损失(劳动局工作人员说的)。这样的规定简直让人蛋疼到极点。这样的规定面前,我想是个公司都会选择不发的,反正我也没啥损失,你告赢了,我发给你,告不赢就算你倒霉,无本的买卖,傻子才不干。这就是政府给企业的保护伞,给企业坑员工的无敌法宝啊。我现在真正体会到了一句话,不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政府怎么可能为人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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