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十一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同时,《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本条所列项目的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事关我们小区近万名居民的切身利益,在编制以及批准环境影响报告是否进行了听证或论证程序?
民众的征询表都给人代填了,你们就是这样通过了测试的么。
国家《电磁辐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备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现在我们居民楼离变电站不足20米,请问建设该大型变电站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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