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所谓的后续治疗费并不存在,只是家长讹诈的借口而已
关于张一恒烫伤意外事故的通报
有关部门:
感谢大家对此事的关注!我借此机会向大家还原事情的真相和表明我公司对此事的态度,以正视听。
事情经过
2012年5月开始,张一恒在我公司接受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分两次交纳了咨询费即学费10000元。为了儿童就餐和员工就餐,我公司有内部厨房一间,食堂工作人员2人,地址位于公司营业场所内。张一恒因为个人原因,平时不能到教室上课,养成了经常几乎每天到厨房拿东西吃的习惯。根据现场全程电子监控录像可以看到:2013年8月26日,张一恒三次私自进入厨房,第一次进入厨房是9点19分23秒,后转了一圈,自行离开;第二次进入厨房是9点21分32秒,我厨房工作人员给他一个食物丸子后,让其离开厨房;第三次进入厨房是9点54分08秒,张一恒又进入厨房,自己打开冰箱拿食物,取到食物后自己跌倒,9点54分43秒刚好自行跌进盛有绿豆汤的水桶内,当时厨房工作人员在场,当即发现,9点54分46秒将张一恒拉出来,立即救治,造成被开水烧伤的意外事故。有现场全程监控录像。开水被烧开后有1个多小时,孩子在桶内3秒钟,主要是下半身受伤。
孩子受伤后,我公司将其送到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我公司每天指派2个教师轮流到病房看护,每天让厨房做好饭菜,派人送到病房。直至孩子于2013年11月1日出院,我公司共支付住院治疗费132837元。孩子出院后,继续到我公司上学,上学期间,家长不需要也没有全天陪护,孩子在公司内生活能够自理。后来因担心孩子再发生其他意外,经与家长沟通后,我公司退还了家长全部学费1万元,从2013年12月10日起,孩子才不再来我公司上课。期间,孩子定期在我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复诊、检查,没有发现病情。
2个月后,2014年2月19日,孩子家长又给我们打电话,说孩子在家“皮肤拉伤”,自行要求再住院治疗。医院的诊断为:右膈窝疤痕溃疡。家长要求我们继续支付医疗费并要做植皮手术,我方同意继续住院治疗和做植皮手术,要求这次住院一直治疗到张一恒治好为止。我公司一共向医院住院帐号内交纳了5.5万元,保证孩子治疗.2014年4月2日,家长主动提出出院,要求我公司派人去办出院手续,孩子才出院回家,这次住院,共花费51225元,医院退还了多余的2774元。
一、 救治过程
1、 事情发生后,我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救治。
2、 孩子在医院治疗至2013年11月1日出院。如果烫伤没有治好,医生不会让出院。
3、 孩子出院后,每过一段时间都到医院复查,已经复查了好几次,没有发现重大遗留问题。如果真有问题,每周一次复查医生也没有要求再住院治疗。
4、 孩子出院后,又来我公司上了半个月学,后被劝退,我公司退还了全部学费1万元(家长交了12个月学费1万元,已经上了10个月)。我公司等同于没有收取他一分钱学费。而他白白在我这里上了10个月学。
5、 出院3个月后,家长打电话说孩子在家“皮肤拉伤”。又要住院治疗,这次皮肤拉伤,跟我公司无关,本着人道主义,我公司又承担了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我公司在医院交了5.5 万,住院期间共花费5.2万,医院退还了3000元。
二、 赔偿与解决
1、 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我方就与家长张合盈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承担全部住院治疗费用,第一次住院,我方支付医疗费13万元,后期复查买药花费约1万元;
2、 第一次孩子的出院证上医生的医嘱写的很清楚:保护初愈创面,避免再受外伤;
3、 3个多月过后,孩子因外伤(皮肤拉伤),2014年2月19日家长将其送进医院住院治疗,有家长的电话录音为证,孩子是在家里皮肤拉伤;
4、 家长要求我方继续承担本次住院医疗费,经与医院大夫沟通后,为了息事宁人,我公司分两次交纳了5万5千元住院费,医院住院费到出院时还没有用完;
5、 对方家长在此情况下,提出要求:
(1) 以媒体曝光和向有关部门举报作为要挟,提出无理要求和巨额索赔;
(2) 第一次索要104万;
(3) 第二次索要80万;
6、 该家长多次对我们及家人进行言语威胁,我们不予理会。有电话录音为证。
三、 我方态度
1、 事情的发生是意外事故,我方有一定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现场全程录像,我公司作为教育机构,能够证明我们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本不应承担责任,更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2、 我们已经与家长达成协议并全部执行,与协议之外的无理要求,我方不予接受。
3、 如果对方不满意,认为我方不承担责任或不执行协议,可以就此事和此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方要求做相应医疗鉴定,我方尊重并执行法院最后的判决,以期将问题彻底解决。
4、 对方家长私自找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孩子“五级伤残”的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1) 孩子第一次出院后来我公司又上了半个月学,身体状况有目共睹;
(2) 他们作出的司法鉴定是依据《工伤事故鉴定标准》,孩子才四岁,不是公司员工,没有劳动能力,构不成工伤,只是意外;
(3) 鉴定机构不是法院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任何专业的鉴定机构都不会作出这样的结果,因为孩子目前还健在,大家可以让孩子出面看看,事实胜于雄辩。
(4) 孩子是烫伤了,但根据现有医学水平已经治好了,以医院病历和出院诊断为准;
5、 我们在工商局、教育局、凤凰台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当面调解了两次,都没有达成任何调解解决办法;
6、 我公司多次要求双方通过法院来解决,对方一直不去法院起诉,而是通过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信访等方式,我公司不会妥协,并最后尊重法院的判决。
7、 我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每次出院后,对方都拿走了出院手续,又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索赔,我公司将向保险公司举报这种骗保的违法行为。
8、 我公司已经委托律师,准备起诉对方,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对方也要承担一部分医疗住院费用。至于对方提出的索赔,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全是无理取闹和讹诈,我公司不予理会。
特此通报。
河南美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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