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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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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万达乱收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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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9 16:47: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8-8 11:28

二七万达在未通知业主,也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物业转包给新世纪物业公司,新世纪物业服务脏乱差,业主们对此感到不满,还强制我们一下交一年的物业费,并将水费与物业费捆绑,要交水费就必须交物业费,否则不让交水费,一部分业主还反映,保安说了,如果限期不交物业费,就给我们停水停电,还打电话威胁主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业主,不准在业主群里发布维权信息,还调查业主的背景,物业费1.8元一平方,与之服务内容和质量严重不附。交房前万达已收每户60元的房屋产权代办费用,一年了,房产证迟迟未办下来,现又要求每户交500元的房产代办费用,。这样的恶劣行径,请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不畏强权,尽快核实查处,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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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7-10 10:36:34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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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7-9 19:20:11 |只看该作者
去纪委反映问题好还是找中央巡视组好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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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7-10 14:15: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已收悉是什么意思啊,管还是不管啊,这个答复太含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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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7-17 11:17:5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二七万达收取500元房产代办费用的问题,我局派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经了解,中原万达小区的业主在购房时,已同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90元/月•平方米。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需经物价部门的审批。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费按季度交纳。若物业公司强制业主按年度交纳,单方面违反协议约定,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单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
      二、关于房产代办费用
      1.收取的500元房产代办费用与物业(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关系。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今年2014年2月份中标二七万达物业服务工作,中标价(物业服务费用)1.86元/平方米/月;低于原万达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所签订的1.9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于4月9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也按要求在二七区物价局进行了备案,郑州新世纪物业于今年5月1日开始入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7月份开始收费。房产证的办理由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组织办理。
      2.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是该房屋交付后720日(3到11号楼为900日)内,否则甲方(开发商)违约。
      3.办证收费情况说明:因该社区部分业主的孩子今年秋季入学急需房产证以用于办理户籍等事宜,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河南绿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承办,第三方从7月9日开始在社区内登记这部分急需房产证业主的相关信息。需要加急办理的每户收取500元费用。7月10开始收费,由业主自愿,与第三方签订有委托书,第三方开具收据。
      4.上述有偿服务由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在楼栋单元门贴有《通知》,《通知》对自愿加急办理收费为第三方有偿服务的内容不够明确和详细。我局已责令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给已交费业主(非自愿的)予以解释清楚或详细说明。若业主属非急需办理产权证(非自愿的),请你持交费票据到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感谢网友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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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7-17 13:22:48 |只看该作者
无语,现在这年代,也多少能理解这社会为什么不那么和谐了!一句都没看到是为老百姓在服务!

点评

孙八寨  领导,请关注一下8楼的内容吧  发表于 2014-7-1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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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7-17 13:31:17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需经物价部门的审批????????
     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你们万达物业做了什么?????????????????????????
权利与义务相当TMD不对等,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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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7-17 13:34:26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您好!
详细看了您的回复,有几点不明之处,请领导明示!
1.回复中“开发公司”具体为哪个公司?如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那么业主与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是为期一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当前期物业服务一年期满后,所谓的开发公司是否有权代表广大业主私换物业?
2.招标过程为什么没有提前公告,更没有通知业主,难免让广大业主觉得里面有见不得人的猫腻,有这么见不得人吗?这个所谓的开发公司,是否有权代表被服务方进行招标?你的主体资格在哪?经过业主同意了吗?如果说开发公司是在给自己招标,我们不管也管不到,就让新世纪为开发公司继续服务去吧。反正我们与开发公司的前期服务已经终止,与新世纪尚未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3.前期物业定价是1.9元不假,但是那个协议已经到期。现在的1.86也未经广大业主共同确认,业主也仅仅是被告知了而已。关键在于,这个定价广大业主认可了吗?夸张一点说,如果你门开发公司与中标公司私自定价为10元,我们是不是也要被迫交吗?如果说定价仅仅是去贵局备了案就成为政府认可的定价而广大业主被迫接受,那么广大业主是否成了冤大头?物价局是否有失偏颇,有作为开发公司的保护伞之嫌?那还要物业合同、协议来做什么?不议如何协?不合如何同?

请贵局做翔实调查之后再行回复,如有可能,最好采访一些业主,给业主一个吐槽的机会,倾听一下广大业主的心声。避免仅仅听信一家之言,难免让人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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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7-17 17:41:43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 发表于 2014-7-17 11: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二七万达收取500元房产代办费用的问题,我局派检查人员 ...

领导请关注一下本帖8楼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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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7-17 22:33:58 |只看该作者
对于回复的结果我本人和二七万达的业主均感到很不满意,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没有从你们的回复中看到任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过是一些官方的回复而已,也没有看到一句话是从二七万达业主的角度去考虑的。我们买房时与二七万达签订的物业合同,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吧,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你们说的万达通过招标和新世纪物业签订了合同,可是这么大的事情,二七万达难道不应该通知业主吗?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物业,不知道在法律上我们是否与新世纪物业有雇佣关系,新世纪物业也未知会业主,只是强制业主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物业费,虽然它们价格比万达低四分钱,那又如何呢?你们都说了约定的有服务内容,有服务标准等等,它们做到了吗?都给你们反应了说脏乱差,你们来调查了吗?就说新物业价格比老物业低,符合要求,你们是价格监管部门,只看价格,不管与其相关的内容,就得出结论,我不知道物价局的工作如此简单,也不知道这样的物价局是如何为人民服务。反应了问题,你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们是我们,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心寄希望于政府,却得到如此敷衍的回复,不知道你们是否会有投诉无门的感觉!这件事情反应这么久了,从未见你们来调查过,就得出这样的结论,投诉各个部门,得到的结果就是互相踢皮球,你说向这个部门投诉,他说向那个部门投诉,反正就是最后谁都不管,你们拿着老百姓的税收,到底在干什么。发表个投诉内容还要审核才能发表,审核什么?如果行得正,怕别人写吗?我们这些无权无势的老百姓越来越看不清政府了,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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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7-22 17:25:23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您好!
详细看了您的回复,有几点不明之处,请领导明示!
1.回复中“开发公司”具体为哪个公司?如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那么业主与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是为期一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当前期物业服务一年期满后,所谓的开发公司是否有权代表广大业主私换物业?
2.招标过程为什么没有提前公告,更没有通知业主,难免让广大业主觉得里面有见不得人的猫腻,有这么见不得人吗?这个所谓的开发公司,是否有权代表被服务方进行招标?你的主体资格在哪?经过业主同意了吗?如果说开发公司是在给自己招标,我们不管也管不到,就让新世纪为开发公司继续服务去吧。反正我们与开发公司的前期服务已经终止,与新世纪尚未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3.前期物业定价是1.9元不假,但是那个协议已经到期。现在的1.86也未经广大业主共同确认,业主也仅仅是被告知了而已。关键在于,这个定价广大业主认可了吗?夸张一点说,如果你门开发公司与中标公司私自定价为10元,我们是不是也要被迫交吗?如果说定价仅仅是去贵局备了案就成为政府认可的定价而广大业主被迫接受,那么广大业主是否成了冤大头?物价局是否有失偏颇,有作为开发公司的保护伞之嫌?那还要物业合同、协议来做什么?不议如何协?不合如何同?

请贵局做翔实调查之后再行回复,如有可能,最好采访一些业主,给业主一个吐槽的机会,倾听一下广大业主的心声。避免仅仅听信一家之言,难免让人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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