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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盛和苑开发商耍无赖拒不退还多收的购房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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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31 14:13: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4-8-6 15:32

房管局领导你们好!前段时间房管局测绘队对博瑞盛和苑小区进行了房屋面积实测,并于近期对实测面积进行了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博瑞盛和苑小区普遍户型均比合同面积小0.5~1.2个平方,按照政府规定,对于实测面积小于合同面积的,开发商需退还超出部分面积房款。但是开发商偷换概念、混淆视听,意图欺蒙业主,还振振有词说面积误差在3%之内的,属于正常误差,不予退款。根据相关规定房屋面积误差在3%之内虽然符合验收标准,但是也规定不足面积要退还相应房款,超出面积也要补交相应房款。请房管局为民做主,严查不良开发商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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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7-31 15:42:0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差异款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当实际产生误差时,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及时结算面积差异款。开发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建议通过诉讼途径强制执行。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dpwork  在2014-7-31 16:23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这个规定我知道,主要是开发商恶意不退还多收的放款,请房管局为民做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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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7-31 16:25:27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回复的是政策规定,但对于开发商不退还多收面积的放款 只字未提。请问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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