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30日,我们夫妻依据相关文件,购买了位于二七区西中和路后街57号,河南农垦郑州商业公司名下的一套房屋。我们夫妻闹离婚期间(为了孩子也没离婚),我爱人的姐姐四十七中老师张利光以保护我爱人的房产为名,精心策划了一个遗产继承案。我爱人天真,以为姊妹们真是为她好(当时其他兄妹三人都保证绝对不会真分),认可了给法官提供的一些虚假证明,证明我爱人名下的这套房产是她们父亲的遗产。二七法官王同乐不以房产登记时提供的各种材料为依据,只凭串通好的兄妹四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情况说明》等,即不调查我爱人的婚姻状况,更不通知我这个实际共有人到场。直接把我岳父去世11个月后我们夫妻才购买的,我爱人名下的这套62.06平米的房产,当作她们父亲的遗产,非法分割成她们兄妹四人一人一间,形成了(2008)二七民一414号《民事调解书》。这个《民事调解书》之牛有以下几点: 一、依据的批复文件和张子钦没有半点联系。 二、批复是“以市场价向社会个人出售”,和房改没有半点联系,王同乐却把该套房产认定为原被告父母的房改房,当作遗产来分割。 三、原告张振光是男性,调解书中原、被告性别全写成女性。如果说前面的性别写错是笔误,后边是将房产卖给了姐妹四人,而不是兄妹四人。 四、前面审理查明的是62平方米的住房,后面原、被告达成协议分割的是62.06平方米的私房。审理查明的和要分割的房屋面积都不一样,是同一套房产吗? 五、前面是将62平方米的住房只是卖给了三原告,和被告没关系。后边又写成“西中和路后街57号的住房是姐妹四人继承父母的遗产,属于四人共同财产。” 六、继承法第一章、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该套房产是在原被告父亲死亡11个月后,被告的名下由被告夫妻购买的房产,这也叫遗产吗?死人还会在自己死亡十一个月后用自己的丧葬费、抚恤金给自己买房产吗? 七、总共62.06的房产,王同乐能把上下两层各一个内外套间,分为兄妹四人一人一间(房管局规定必须是各走各门才能把房本分开),而走廊公摊面积却没有分。 八、该《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日期比开庭日期还要早五天。 王同乐在没有制作出调解书前就让我爱人签《民事调解书》送达回执,直到今日我爱人也没接到让她去领《民事调解书》的通知。2013年我爱人的姐姐张利光要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起诉我爱人与拆迁办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我爱人才如梦初醒,知道自己被当初早有预谋设下圈套的一母同胞的兄长姐妹骗了,才不得已将她们兄妹当年串通达成调解书的事情告诉我。 2013年10月我得知此事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起诉至二七法院,可是立案庭受理案件的看了我的诉状说:开玩笑,我们自己会撤销我们自己的调解书?那不等于我们自己扇自己的脸吗?拒绝受理。后经多次信访,二七法院李学文院长认为可以受理,直接给立案庭的庭长王岩打电话让其受理。王岩让我以申诉方式立案。因此时这个调解书的制造者王同乐已是侯寨庭的庭长,王岩官官相护,有案不立、拖延办案,致使我的诉状和材料在立案庭放了五个月之久,期间我多次催问,王岩以各种理由推拖,无视主管领导的意见,最终又驳回了我的申诉。今年七月我又一次去递交起诉书,没想到王同乐居然凭借制作出八牛《民事调解书》的“能力”,去年不仅当上了二七法院先进,今年又调至立案庭当主管。王同乐视省高院的“十条禁令”而不顾,依据职权拒不给我立案,不仅是为保住他“六无”(即无发还重审、无改判、无上访、无超审限、无违法违纪、无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名誉,更为张利光等三兄妹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套取国家拆迁款创造条件。最牛二七法官王同乐制作出最牛《民事调解书》,如今又成为最牛二七立案庭主管带领他的团队敢和省高院“十条禁令”对着干。希望有关领导能够监督、督促二七法院尽快给我立案,并对这些违背省高院“十条禁令”者 进行处罚,纯洁政法队伍。也希望相关媒体给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