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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复开发商在售价外加收暖气集资款是什么价格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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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21:08: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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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5-1-7 14:55

尊敬的局长大老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这个文件是规范开发商的交费行为,与我们所反映的问题无关。
    请你学习一下《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0]077号) 文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 ,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攺府规章进行查处。”以及郑价公[2003]2号《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 邮电通讯. 消防. 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任何开发经营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这些文件应该还有效吧!为什么还要向市政府请示界定呢?这显然是各别人,别有用心的行为!好好查一下内部管理情况再做回复!
     郑州市政府收取暖气入网费,是向建设项目收取的,是合理合法的。政府要求进入房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开发商不得在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是政府定价!
   暖气集资款在2001年就被囯务院明确为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被取消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强烈要求并请物价局长大人给予解释,开发商的价格行为是什么行为?!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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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18 09:24:0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郑州物价问题  在2014-8-18 09:3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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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20 13:56:49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
    伱们的回复与我们所反映的开发商在其房屋的售价外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的问题无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这个文件是规范开发商的交费行为,不是规定在售价外可以向购房者征收配套费。《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0]077号) 文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 ,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以及郑价公[2003]2号《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 邮电通讯. 消防. 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任何开发经营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这个文件在2010年5月1曰前应该有效吧!
     郑州市政府收取暖气入网费,是向建设项目收取的,应该是合理合法的。政府要求进入房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开发商不得在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是政府定价!
      暖气集资款在2001年就被囯务院明确为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被取消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强烈要求并请物价局长大人给予解释,开发商在售价外加收"暖气集资款"的价格行为是什么行为?!
   你以为伱们披了一张狐狸皮,伱们就很聪明了,就都是研究生了。围一条狐狸围脖,伱们就尾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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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25 21:58:05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公[2003]2号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和开发成本监审,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
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必要时规定利润限制幅度。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消防、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4、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开发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5、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加强对经营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整治力度,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乱收费,减轻开发企业负担,降低开发成本。
二、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公示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
商品住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开发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1、所售商品住房每套单元房的销售价格、房屋面积、付款方式。涉及优惠、赠与或提供免费服务的,应当标明优惠额、赠与的品名和数量或免费的服务项目。
2、商品住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开发企业应当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商品住房座落位置、房屋结构、楼层、朝向、装修质量标准。
4、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承诺的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等项目及收费标准。
5、符合政策规定的商品住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6、房管部门发放的所售楼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其它应予以公示的事项。
三、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成本核算,认真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有关政策。
1、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在前期工程结束后,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申报成本。未经申报核准的,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2、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3、开发经营者在公示资料或广告宣传中应如实介绍楼盘及相关收费情况。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标示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用语诱导消费,进行价格欺诈。
4、开发经营者应将公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加价加费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5、任何开发经营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四、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乱摊成本、乱收费用、价外加价、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及收费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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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8-25 21:59:00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公[2003]2号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和开发成本监审,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
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必要时规定利润限制幅度。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消防、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4、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开发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5、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加强对经营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整治力度,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乱收费,减轻开发企业负担,降低开发成本。
二、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公示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
商品住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开发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1、所售商品住房每套单元房的销售价格、房屋面积、付款方式。涉及优惠、赠与或提供免费服务的,应当标明优惠额、赠与的品名和数量或免费的服务项目。
2、商品住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开发企业应当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商品住房座落位置、房屋结构、楼层、朝向、装修质量标准。
4、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承诺的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等项目及收费标准。
5、符合政策规定的商品住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6、房管部门发放的所售楼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其它应予以公示的事项。
三、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成本核算,认真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有关政策。
1、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在前期工程结束后,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申报成本。未经申报核准的,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2、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3、开发经营者在公示资料或广告宣传中应如实介绍楼盘及相关收费情况。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标示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用语诱导消费,进行价格欺诈。
4、开发经营者应将公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加价加费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5、任何开发经营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四、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乱摊成本、乱收费用、价外加价、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及收费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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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07:38: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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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9-12 15:35: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康桥尚城品收取暖气集资款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康桥尚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的问题,我局已多次向通过信访、政务信息公开、ZZIC、价格举报的业主进行了政策解答,如果业主还有疑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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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9-17 17:56:28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是"价格法"的监督管理和执法部门。可郑州市物价局宁肯背着"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名声也要为之,这一定是在掩盖着更大的阴谋和事实。这么多年,郑州市民众为此维权屡次受挫,是因物价局不履行职责,且从中做埂所致。开发商乱收费视而不见,公开包疪,官商勾结!这些年物价局到底收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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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9-24 07:36:56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不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价格法"进行认定开发商的价格行为呢?难道"价格法"的规定不是法律规定吗?你郑州市物价局可以拒决执行吗?你郑州市物价局可以临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之上吗?又为什么宁肯背着"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名声也要为之呢?看来你物价局一定是在掩盖着腐败的什么人物或更大的利益集团的阴谋!
     多年以来,郑州市各区有多个社区的人民群众为此事维权,却屡次受挫,其原因就是你物价局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价格法"履行职责,且从中做梗所致。物价局对开发商乱收费的行为视而不见,还公开包庇,官商勾结!不依法履行职责,就是违法行为!这些年开发商在物价局的包庇下少说也收了有几个亿了吧,看来你物价局从中也分得了不少的钱!钱都送给谁了?也应该让我们百姓知道,百姓是岀资人,也应该有权力去找收钱的人办点实事。要是买官用了,那可就太缺德了!
   物价局可是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维护市场秩序呦。如果处理问题持续不公,丛林法则势必会泛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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