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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物业费,期待新规定新东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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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5:36: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9-26 14:14

终于等来了新的《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秦岭路淮河路小区几千户业主期待扯皮已久的物业费问题尽快解决:

物业存在问题:一、怀疑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招标中存在串标违法行为,强迫业主先签订物业合同,再签订购房合同,反映绝对属实,请入户调查。


二、本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所谓的该物业公司没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和物业资质,在开发商支持下,以不让装修、不给签购房合同等非法手段强行从2011年开始收取高昂的物业费,1.7元/平方米;


基于以上违法事实,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今早介入调查开发商和物业的违法行为,依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追退非法收取的物业费,并给予开发商和物业从重处罚。同时,希望政府部门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服务,协调有关方面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业主自己满意的守法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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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21 16:38: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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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21 21:19:54 |只看该作者
小区名字--凯田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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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28 17:35:3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秦岭路淮河路小区物业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依据上述规定,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是物业公司具备或拥有的资金数量、专业人员、受托管理物业的规模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没有资质的企业不能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物业公司的资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批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直接联系。
      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有关规定,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应按约定执行。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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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8-30 07:26:16 |只看该作者
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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