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冶镇西刘碑村李振坤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2014年 8月 26日,我镇西刘碑村一组李振坤在“心通桥”网站上反映:2007年月亮煤矿年搬坏其煤球厂、厂房、设备、水池、住房及灌溉用地机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
看到信息后,大冶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镇纪委书记于汝涛同志牵头,西刘碑村一组三级网格长负责,抽调镇经济发展办、矿群协调办、信访办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李振坤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李振坤,男,汉族,现年51岁,家住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村三组。
二、反映问题调查情况
经查,大冶镇西刘碑村一组李振坤在“心通桥”网站上反映被月亮煤矿搬裂的煤球厂,位于大冶镇西刘碑村刘碑寺以南原振杰煤矿东侧,该煤球厂始建于2006年5月,占地面积约为2.8亩,建筑面积384.26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砌石棉瓦铺顶。经登封市国土局大冶国土所,登封市工商管理局大冶工商管理所查询,此煤球厂未办理企业用地手续,未在工商管理所注册登记,历属非法经营企业,负责人是西刘碑村一组村民李克生(有原月亮煤矿与其兑付厂房补偿款凭据为证)。煤球厂被搬裂涉及的煤矿位于大冶镇东刘碑村一、二组地界,该矿注册登记名为登封市月亮煤矿有限公司,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大冶镇东刘碑村十三组刘月琴。该煤矿始建于2005年,经营时限为2005年至2009年,2009年因受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国家对中小私营煤矿实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影响,月亮煤矿有限公司转让给郑州集华嵘昌公司经营管理。原月亮煤矿地处东刘碑与西刘碑两村结合部,煤矿建成运行不久,西刘碑村李克生由此看到商机,决定在刘月琴月亮煤矿有限公司附近开办煤球厂。因李克生当时担任西刘碑村一组组长,且与李振坤是儿女亲家关系,经双方协商李振坤将本人承包的2.8亩土地交由本生产组管理,此后,组长李克生利用该土地建设煤球厂,2007年3月,因月亮煤矿有限公司采煤造成群众住房及煤球厂厂房搬裂。经月亮煤矿有限公司实地丈量测算,于2008年元月至2009年3月期间分别共计支付给李克生煤球厂搬裂补偿款拾叁万二仟柒佰捌拾元整(132780元),目前现场仍有49.5平方米的建筑及水池未拆除。2012年12月,李克生意外死亡。在此之前,西刘碑村一组村民李振坤始终未反映过此事。
信访人反映的灌溉用地机井位于位于大冶镇西刘碑村刘碑寺南侧,实为振杰煤矿矿井井口,振杰煤矿始建于1989年,1997年转给李中宝经营管理,后来煤矿自行停止生产,造成该煤矿矿井闲置废弃。2007年期间,西刘碑村一组原任组长李克生利用该煤矿废弃的井筒,安装了部分水泥管子和水泵,名义上是解决该组群众灌溉浇地使用,实际并未投入使用,其目的也并非是解决该组群众灌溉浇地使用。同年,月亮煤矿有限公司因采煤造成该井搬裂,房屋搬裂居民已于2007年另行安置。
三、处理意见
因信访人李振坤与所反映2007年月亮煤矿有限公司搬坏其煤球厂、厂房、设备、水池、住房及灌溉用地机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无直接关系,且根据月亮煤矿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对煤球厂支付补偿费用的手续证明,月亮煤矿有限公司当时已进行了补偿。如果信访人有异议,可持相关有效证据,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镇政府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大冶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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