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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刘月琴搬坏民房灌溉机井不赔偿(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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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09:21: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大冶镇

处理时间

2014-9-9 09:52

我叫李振坤,男,现年51岁,住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村第一村民组。我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上级领导控诉东刘碑村支部书记刘月琴经营月亮煤矿期间,搬坏我的厂房及附属物价值三十八万余元,灌溉用机井价值及损失合260万余元,致使我的家庭遭受巨大损失,并且长期耍赖不赔,并经常欺压无辜百姓,横行乡里民愤极大,具体事实反映如下:
二零零七年刘月琴所经营的月亮煤矿采煤将我的煤球厂、厂房、设备、水池、住房及灌溉用地机井全部搬坏,家具及东西都砸在了里面,农田干旱无法灌溉我多次找刘月琴协商联系,一直没有解决。后刘月琴又将煤矿转卖给了王少铮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我又多次找到矿方要求给予解决,矿方一直推诿扯皮,至今没有结果,我的住房及煤球厂和机井是在刘月琴开矿期给搬坏的,而刘月琴一直百般耍赖,推拖不赔,其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基层党支部书记、市人大代表,她的行为不仅给老百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其行为损坏了党员干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刘月琴是百姓的祸害人,是党员及村支部中的败类,她经常欺压村民举不胜举,她的各种行为已激起民愤,为此我把我的遭遇和无奈反映到了大冶镇政府,镇政府受理后起初他们也相当重视,答应给我协调处理,但最终因刘月琴的蛮横无赖使协调工作无果而终。而最不能使我接受的是大冶镇政府给我出据的处理意见:刘月勤不认账,协调无果,建议我走法律渠道解决……
尊敬的上级政府部门,难道一个镇政府在刘月琴面前就如此胆怯吗?刘月琴身为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人大代表,在铁证面前明目张胆无视本级政府,耍赖不赔偿搬坏民房,身为上亿资产的煤老板刘月琴就是靠欺压百姓偷税盗采国家资源发家的。刘月琴违法耍赖大冶镇政府却让我走法律渠道,这分明是有辱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这更是一种笑话。难道大冶镇政府就维权不了本辖区老百姓的合法受损财产吗?刘月琴经由如此能耐,身为党员干部、支部书记欺压百姓镇政府却协调无果,建议我走法律解决。请问上级政府部门我该如何维权?我该怎么办?我恳请上级政府部门为民做主,还我公道,彻查刘月琴,赔偿给我和家人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惩治刘月琴这样的党员败类,还百姓一片蓝天,一个公道。联系电话: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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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26 10:58:22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经我们调查落实后尽快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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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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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 19:41:05 |只看该作者
现在是反腐高发期,苍蝇也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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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2 19:48:33 |只看该作者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议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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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3 10:50:16 |只看该作者
关于大冶镇西刘碑村李振坤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2014年 8月 26日,我镇西刘碑村一组李振坤在“心通桥”网站上反映:2007年月亮煤矿年搬坏其煤球厂、厂房、设备、水池、住房及灌溉用地机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
看到信息后,大冶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镇纪委书记于汝涛同志牵头,西刘碑村一组三级网格长负责,抽调镇经济发展办、矿群协调办、信访办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李振坤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李振坤,男,汉族,现年51岁,家住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村三组。
二、反映问题调查情况
经查,大冶镇西刘碑村一组李振坤在“心通桥”网站上反映被月亮煤矿搬裂的煤球厂,位于大冶镇西刘碑村刘碑寺以南原振杰煤矿东侧,该煤球厂始建于2006年5月,占地面积约为2.8亩,建筑面积384.26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砌石棉瓦铺顶。经登封市国土局大冶国土所,登封市工商管理局大冶工商管理所查询,此煤球厂未办理企业用地手续,未在工商管理所注册登记,历属非法经营企业,负责人是西刘碑村一组村民李克生(有原月亮煤矿与其兑付厂房补偿款凭据为证)。煤球厂被搬裂涉及的煤矿位于大冶镇东刘碑村一、二组地界,该矿注册登记名为登封市月亮煤矿有限公司,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大冶镇东刘碑村十三组刘月琴。该煤矿始建于2005年,经营时限为2005年至2009年,2009年因受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国家对中小私营煤矿实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相关政策的影响,月亮煤矿有限公司转让给郑州集华嵘昌公司经营管理。原月亮煤矿地处东刘碑与西刘碑两村结合部,煤矿建成运行不久,西刘碑村李克生由此看到商机,决定在刘月琴月亮煤矿有限公司附近开办煤球厂。因李克生当时担任西刘碑村一组组长,且与李振坤是儿女亲家关系,经双方协商李振坤将本人承包的2.8亩土地交由本生产组管理,此后,组长李克生利用该土地建设煤球厂,2007年3月,因月亮煤矿有限公司采煤造成群众住房及煤球厂厂房搬裂。经月亮煤矿有限公司实地丈量测算,于2008年元月至2009年3月期间分别共计支付给李克生煤球厂搬裂补偿款拾叁万二仟柒佰捌拾元整(132780元),目前现场仍有49.5平方米的建筑及水池未拆除。2012年12月,李克生意外死亡。在此之前,西刘碑村一组村民李振坤始终未反映过此事。
信访人反映的灌溉用地机井位于位于大冶镇西刘碑村刘碑寺南侧,实为振杰煤矿矿井井口,振杰煤矿始建于1989年,1997年转给李中宝经营管理,后来煤矿自行停止生产,造成该煤矿矿井闲置废弃。2007年期间,西刘碑村一组原任组长李克生利用该煤矿废弃的井筒,安装了部分水泥管子和水泵,名义上是解决该组群众灌溉浇地使用,实际并未投入使用,其目的也并非是解决该组群众灌溉浇地使用。同年,月亮煤矿有限公司因采煤造成该井搬裂,房屋搬裂居民已于2007年另行安置。
三、处理意见
因信访人李振坤与所反映2007年月亮煤矿有限公司搬坏其煤球厂、厂房、设备、水池、住房及灌溉用地机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无直接关系,且根据月亮煤矿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对煤球厂支付补偿费用的手续证明,月亮煤矿有限公司当时已进行了补偿。如果信访人有异议,可持相关有效证据,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镇政府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大冶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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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9-17 08:28:51 |只看该作者
登封市大冶镇 发表于 2014-9-3 10: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大冶镇西刘碑村李振坤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2014年 8月 26日,我镇西刘碑村一组李振坤在“心通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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