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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案 材 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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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8:30: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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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49小时:42分钟

    报案人:张巧立,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三组居民 。身份证:410*******10152015  电话:15*******35

    被举报人:东刘碑支部、村委主要领导刘月琴 李国欣等。

    举报的理由:东刘碑支部、村委主要领导刘月琴 李国欣等,违规、违纪、违法,弄虚作假、恶意愚弄欺诈群众,暗箱操作搞串通虚假招投标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体损失50--60万元。

    事实经过:

2012年7月28日,东刘碑村委在东刘碑村范围内发布张贴了多份公示,公示内容如下:公示:经研究,决定于201281日上午九时,在村委一楼会议室竞标原小学租赁竞标现场会。参加人员:村三委全体成员。

1.学校不改变用途,幼儿园、;

2.竞标单位凭资格入场,幼师证,幼儿园长资格证。

3.报名日期为本年七月二十八------三十日。报名时交壹万元押金。胜者抵租

赁费,未胜者当场返还。

4.凡有资格的热爱幼教事业的人士均可报名,地区不限。

5.本竞标会的宗旨:公平 公正 公开 阳光。

联系人;梁金芳13*******11

        李国欣13*******40

                                    东刘碑村委

                                       2012728

看到村委的公示后,我严格按公示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在规定时

间内到规定地点足额缴纳竞标押金,办理了相关报名手续。2012年8月1日

我又严格按公示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竞标。竞标会现场上,另一竞标

方李XX及村委会又临时添加了竞标公示上没有的无理违法条件,导致本次

竞标会无果而终。

   2012年12月23日,东刘碑支部、村委又在东刘碑村发布张贴了多份竞标《公告》,公告显示:“东刘碑村原小学校舍租赁权对外出租竞标,凡属于东刘碑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可参加竞标,报名时间是2012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中午12时。报名者在报名时,必须向村委一次性缴纳20万元报名费,并决定于2013年元月9日上午9时召开竞标会”。【村里主要领导当时特别口头强调,必须是缴纳现金】。

之后,我本人严格按《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了名,缴纳了报名费,办理了相关报名手续(均有据可查)。2013年元月9日上午9时,我准时到达公告指定的地点参加竞标,由于村支两委的某种原因,本次竞标会被临时取消。

  当天下午四点左右,村干部突然给我送来了一份临时出台的、且没有注明日期的《竞标须知》(该《竞标须知》没有对外公示)。该《须知》又定于2013年元月11日下午2:30召开竞标会。

  2013年元月11日下午2点,在竞标会即将开始之际,支部、村委无故单方取消了我的竞标资格,我只好在场外旁听了整个竞标过程,竞标结果是:唯一的另一竞标人李XX毫无悬念的以最低标底价10万顺利中标。依据当时行情价以50--60万元比较合适、

  据我所知:本次竞标,只有我一个人是严格按照竞标《公告》的要求报了名交了20万元报名费,所谓的“中标人”李XX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她自己也按规定缴纳了名交了20万报名费。既然连名都没报,不知支部、村委依据什么就让其参加竞标活动?又依据什么让其竞标成功?

后来,据登封市教体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和大冶镇政府的调查报告显示:东刘碑村委早在2012年9月30日(租赁竞标《公告》发布前两个多月)就和本村村民李XX签订了该校舍为期五年的租赁协议,并于当天就收取了李XX缴纳的五年共计10万元的租赁费,该租赁协议已于当天生效并履行实施。我们质疑:该校舍租赁协议既然与2012年9月30日就已签订生效并履行实施,东刘碑支部村委为何又于2012年12月23日对外发布张贴《竞标公告》?为何又于2013年元月举行竞标活动?李XX既然已经于2012年9月30日就已经和村委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为何又于2012年12月31日再次报名参加竞标呢?由此可见,本次竞标活动,完全是一起预先串通好的虚假招投标活动,是一起有预谋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活动。东刘碑支部、村委为何甘愿冒着违规、违纪、违法的风险进行这次违规、违纪、违法的竞标活动?为何极力压制其他竞标人,而让李XX竞标成功?这中间究竟有多少黑幕?

另外,支部、村委发布的竞标《公告》及后来又专一下发给我的《竞标须知》部分条款,涉嫌违反《物权法》《村民组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在本次竞标活动中,东刘碑支部、村委的“良苦”用心昭然若揭,他们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为了阻止我参加竞标,防止我竞标成功,完全是为了让李XX顺利的以最低价中标。

为此,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八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款、(1998年1月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条第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村民组织法》《物权法》之规定,特向贵局举报恳请贵局予以立案侦查,给相关违规、违纪、违法人员,以法律的严惩、维护党的光辉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把党的十八大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报案人:张巧立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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