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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田花园《经济适用房》1号楼业主将住房出租办公请严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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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17 17:35: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房管局

工作时间

17436小时:5分钟

郑州市房管局领导:

    您好!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文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前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以及2011年颁布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文,多次强调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闲置和改变住房性质。但近期我小区(秦岭路淮河路口凯田花园1号楼2单元1203户)仍然存在业主将自己摇号的经济适用房进行出租,并且用于办公场所,此行为严重藐视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将自己获得的低价住房用于商业经营,让我们感觉心里不舒服,并且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希望市局领导调查并给予处理,否则,对我们这些辛辛苦苦排号花光所有积蓄买房居住的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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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4-9-18 09:19: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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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27 22:01:05 |只看该作者
人家怎么得罪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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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4-9-26 15:08: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接到投诉后,我们对市民反映的凯田花园1号楼2单元1203户涉嫌违规出租经适房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该户业主已向政府全额缴纳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现已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序列。
        感谢市民对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后,我办将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和管理力度,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6788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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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3 09:24:30 |只看该作者
怎么还没有处理结果,要严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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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18 09:59:11 |只看该作者
支持市局领导像这样占国家补偿的人,就应该收回他的房子,让真正需要住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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