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管局领导: 您好!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文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前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以及2011年颁布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文,多次强调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闲置和改变住房性质。但近期我小区(秦岭路淮河路口凯田花园1号楼2单元1203户)仍然存在业主将自己摇号的经济适用房进行出租,并且用于办公场所,此行为严重藐视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将自己获得的低价住房用于商业经营,让我们感觉心里不舒服,并且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希望市局领导调查并给予处理,否则,对我们这些辛辛苦苦排号花光所有积蓄买房居住的人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