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视台《郑州大民生》记者,私自将与我本人的电话通话录音放在新闻中播出,这样做很无耻,很卑鄙,很下流。这么做满足了你的工作需要,可是已经侵犯了我的人权。 目前,很多电视台的节目中都有记者暗访的偷拍镜头,但是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这条规定来看,暗访既没有向采访对象主动出示新闻记者证,更没有征得采访对象的同意,因此,这种采访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在中国大陆只有新闻记者才有合法采访权。而在中国大陆能够证明记者身份真实有效的唯一证件就是新闻记者证,它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就可以通过进行核验。
打个比方,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一般都必须身着警服,并首先向相关人员出示警察证以证明是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执法资格。不知道我举的例子合不合适。
隐性采访中的偷拍偷录,甚至通过直接体验犯罪行为来取得第一手材料,使得记者拥有了像警察一样的权力。这样做,至少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警察经过批准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他们取得资料是为了办案,因而是封闭的,本身带有保护公民私权的性质;而记者的目的是为了公开,记者采取行动的后果,有可能取消公民任何自我保护的防线。
此外,根据我在网上搜索查询的资料和文件来看,中国没有颁布《新闻报道法》,因此,记者在不出示“新闻记者证”,未征得被采访人同意的情况下,偷拍偷录都是不合法的。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可以说明记者可以偷拍偷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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