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海豫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9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待协议期满后,可参照新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若是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您可向小区所在辖区物价部门举报。
关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及物业费和暖气费捆绑收缴,是物业公司的管理问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根据上述规定及管理权限和职能划分,您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或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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