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关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的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该战士为08年入伍的直招士官,且15年服满3期士官,根据上述政策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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