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经过; 我与2014年10月30日下午三四点左右从登封市滨河路至北往南行驶至中段(高庄附近)打左转向灯左 拐,准备进路边一洗车行洗车,在缓慢左拐中,突然一辆电瓶车从我车左后方高速冲向我的车的左前轮与大灯之间,并有撞擦痕迹,同时电瓶车翻倒,骑车人坐到地下,我看人并无大碍,说人没啥事为了避免麻烦咱各 自修各自的车,对方坐地不起,伴随对方家人到场后当事人态度恶劣。期间我立即拨打110报警,约十几分钟后110到,现场双方没有谈妥,120到达现场后对方去医院。我的车被交警开走,这是事情的经过。 (二)、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经过; 为了尽快处理减少麻烦、尽快提回车辆。我安排家人商谈处理此事,在此期间我也多次请求交警队事故科,希望尽快处理做出责任认定。事故科的警官推脱说要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不然没法出责任认定书。 等到11月6号下午,交警队打电话称对方在交警队商谈此事,到场后意见不一. 我再次请求警官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再谈协议,宋警官再次强调要求达成协议,再出责任认定书。经过激烈争论 最终宋警官拿出来了一份已经打印好的责任认定书,并指示对方说:“我给你这个责任认定书后,三天内去法庭保全对方车辆,过了三天不保全就让车开走了”。在这令我气氛的情况下,宋警官先让对方签字,然后让我签字后,就交代对方拿去复印两份后去楼上加盖公章。可是对方只复印了一份,只好我又去复印一份,正是在我复印的过程中我才发现了问题!首先认定我方在 桥梁 人行横道上 道弯道处不应拐弯调头等,我方应付全部责任。(具体给我方引用的交通安全条例的第几条,在我给宋警官理论时被他收回没有记住)而对方负次要责任。我说这有严重问题,首先适用法律条例不对,其次责任认定书前面让我负全责,后面要对方负次责!在此情况下强烈要求收回我已签字的责任认定书。这时宋警官却把事故责任认定书锁在抽屉里,不拿出来了!在激烈理论下,最终宋警官当着我的面把那份:让我稀里糊涂的签了字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撕毁了!对这样的责任认定书宋警官竟有恃无恐的说:不服可以找领导,不服可以向上级申诉!并指着桌子上面说上面有监控等。其态度蛮横!就这样;微小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就是办理不下来。 等到11月12号上午又接到登封市交警队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伴随一张罚款单称我违反了《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仅认定对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造成事故。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责任认定书;不但错误引用《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二款对我罚款!还严重故意忽略了对方的以下主要责任! 1、依据交通安全法 五十七条 2、 三十五条 3 四十三条 4、 第八条 5、 十八条 6、 十九条 7、 四十六条第(一) 8、 五十一条 A车负全责! 另据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超40公斤法院将认定为“机动车” (由于文字限制请关注后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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