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3.333333969116211px]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有关要求,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单位集资房贷款、个人自建房贷款)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size=13.333333969116211px]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于2014年10月9号下发,至今郑州公积金中心才执行,那么这期间收取的担保费本不合理合法,理应退还给借款人,请问相关问题的退款方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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