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二手房涉及的地方税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转让房屋的个人为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房屋交易的双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个人转让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纳税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按3%征收。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地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20%。
计税依据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装修费用按合法有效发票据实扣除.
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税收政策全国统一,不存在与郑州市不一致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