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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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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3 19:34: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处理时间

2015-4-13 14:20

     我组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是每5年调整一次耕地,以便于给自然增长的人口合理分配耕地。期间1988199319982003年各调整一次,按规矩2008年应再次进行调整,可当缺少耕地的人员找到我们组长要求调地时,当时的组长以大多数人因我组外迁回来较多不合理户口、不同意调地为由拒绝调地。没办缺地人员到我办事处信访办反映该问题,得到的回复是农村土地问题较复杂研究研究再说,结果一研究研究了这么多年,也没研究出个所以然来。

2014年12月18日缺地人员在我区网站上给我们区长写了封信(编号104447),后来经了解此事区里要求新城办事处解决,结果一直到2015年2月3日也没人管。2015年2月4日我们到惠济区信访办反映此事,当时办事处的人员和我们村长组长都到场并确认开会研究此事如何解决。可是会开来开去焦点依然集中到外迁户口问题上,依然给不了我们明确答复。春节过后我们又先后3次前往区办事处反应情况,最终在上级领导的压力下我们村开会研究决定做出了公告(没有加盖公章)。公告的大概内容是:缺地人员按照2008年和2013年的人平均值每亩地每年补偿给缺地人员1000元,而且要等到我们组的耕地被征收时才能支付。

缺地人员一致对公告内容表示不同意,并与2015年3月31日到区信访办明表示我们的意见。

通过此事我们想问几个问题:

1、                     外迁来的户口没有经过组里的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委同意其户口是如何签来的?

2、                     村上定的每亩地每年补偿1000元有何依据?

3、                     按1000元计算我组现在每人大约合0.75亩耕地,也就是每人每年能得到750元的补偿,每天每人合2.05元,请问够孩子每天吃饭用的么?再请问我们的村长组长放到你们身上你们同意么?

4、                     期间我们也到惠济区人民法院咨询,得到的回复是此类案件不受理,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问题有明确规定—应予受理,惠济区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再请问郑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么?

5、                     请问政府不管、法院不受理老百姓的实际问题如何解决?谁来解决?

6、                     请问郑州市政府就没有明确那个部门管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么?针对此类问题就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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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4-7 10:23: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范围。  
户口问题请到所在地的公安局派出所了解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大部分农村沿用习惯用法,违法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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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4-8 11:47:15 |只看该作者
村上的公告算是处理决定吧?我们已经明确表示不服,而且我们到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立案时,得到的的口头回复是:郑州市现在对土地纠纷问题都不立案,今年才在金水区搞试点,惠济区还没接到通知,请问这是什么道理呢?拿国家法律闹着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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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4-9 09:28:54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案件审理问题不属我局职责范围,具体问题请到法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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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4-9 09:44:50 |只看该作者
请问土地管理法是不是通过土地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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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4-9 16:51: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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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4-10 11:18:56 |只看该作者
    请问郑州市什么时间开始土地第二次普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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