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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说清征地补偿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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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5 10:08: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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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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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7 15:44

荥阳市豫龙镇王寨村第三、第四村民组的耕地58815.45㎡,(折合88.2232175亩)以区片地价6.50万元/亩,被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社)以“使用权出让类型”于2013年4月25日拿到“荥国用(2013)第0025号土地使用权证”,地类(用途)为“商服用地”。实际占地面积112.9943亩,其中占第四村民组96.4309亩,总地价款为:65000元×96.4309亩=626.800855万元。
我们反映的是,从2014年3月11日始,第四村民组原组长在发放该626.80万元土地出让金中存在下列问题:
1、该宗耕地出让金何年何月何日下拨到王寨村委会账户,这笔出让金在发放前的存款放在哪个金融机构(银行),其利息总额是多少?流何处?
2、荥阳市政府、豫龙镇政府对该宗耕地征收,是否下拨有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款,是否下拨有失地农民的安置费、技术培训费等费用?如果有,是多少?这部分款项存在哪里,利息总额多少?如果没有,为什么?
我们知道的是:
1、绝大多数户口在本组的村民按1.20万元/人,领到了该征地款,而个别村民因曾离婚(女方户口仍在本组)和其他原因没有依法领到。有关纸媒作为案例,曾报道过同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判定离婚者胜诉。该案例涉案金额仅区区2450元。
2、个别村民因此走访豫龙镇政府,该镇信访办主任竟然将离婚说成是“重婚”,并以对王寨村的贡献大小为依据,结果女方不能领取1.20万元的征地补偿;
3、该宗耕地的承包户没能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有关征地款发放的规定”领到该款项80%的份额;独生子女户也没能领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多分一人份”的集体收益款;相反,有些退休职工,却领到了这1.20万元。
4、原村民组长向部分村民说,公布的是扣除了失地户3年的双千斤/亩•年,实际上我扣的是4年的。土地不是他卖的,而是镇政府卖的;
5、王姓一农户,今年2月17日(腊月二十九)接到原村民组长原来没有发给的1.20万元。
总之,我们认为该征地款的发放不仅存在暗箱操作之嫌,更严重的是违法!这一系列的运作过程,第四村民组原组长不可能一个人完成。
综上所述,我们的诉求是:
1、豫龙镇政府有责任依法将该项征地款的明细收支、拨付情况,在王寨村换届选举前村组干部的配合下,给村民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以使村民明白,亦可还原村组干部清白。
2、村级两委换届早已完成,豫龙镇政府应当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王寨村的账目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以满足村民的知情权,行使其监督权。同时,依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督王寨村委会的工作(特别是财务手续)移交,以便新当选的特别是村民组长开展工作。
3、马上发给失地户二年的双千斤/亩补偿款,兑现镇主要领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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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4-7 15:44: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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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9-15 23:22: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北京上访!支持你…贪污腐败着统统““满门抄斩””、给后代子孙丢人,不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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