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由于无法与您本人联系,相关问题无法进一步了解,关于您反映的阳光城五号院物业收费问题,现将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不需要物价部门的审批;新办法实施后,协议期限尚未到期的,仍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待协议约定期满后再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您反映的电动车存放、门禁启用、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物业资质、物业费使用情况公示、物业成立时间是否违反规定等问题,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您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或投诉。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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