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 我叫申琳娟,2015年3月23日我驾驶豫A158LJ轿车在新郑市万邓路与新孟路十字路口与郑新安驾驶的豫AEX758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由新郑市交警四中队民警李顺卿出警处理事故,当时未出具任何手续和责任认定书把当事车辆拖走,2015年4月5号通知让去协商,当时责任认定书已出具,但是李顺卿民警拒绝让我们看事故认定书,一直让我们协商,难道作为事故当事人连查看事故认定书的权利都没吗?当时估计豫AEX758驾驶员郑新安通过非法手段买通当值民警,民警一直给我们施压在没有看到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让签写互撞自赔的协议书,我一老实巴交没权没势的农民顶不住压力,也没经历过这种事情,也害怕车辆一直在停车场产生过多费用,无奈签下协议书,签完后李顺卿民警电话远程让他人填写补充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拿到后我才看到我只负次要责任,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但是损失却让我们自赔,难道事故认定书中的次要责任只是对我们的心理安慰,难道有钱有熟人走后门都可以左右法律法规?难到没钱没势没送礼就要哑巴吃黄连?难道我们的执法部门都是在谁的关系硬谁送的礼多主宰一切?我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无权无势的农民只有在最后的情况下才能见到事故认定书,这符合法律法规吗?希望各位领导明察。另外在2015年4月7号去办理提车手续盖章时,当值民警却让缴纳100元(有当时让缴费的录音),问其缴纳理由给出的答案说是罚款且不提供发票和收据,具我所知缴纳行政罚款和收费的一般都是到银行缴纳,请问当值民警有权收纳现金吗?4月7号下午到车管所附近的抢险大队让缴纳1000元拖车费,当时看到对方车辆只缴纳了800元,难道同样距离同类型车辆一起拖到停车场费用也不一样吗?最后在与收费员理论后才收了我800元。我想问这拖车费收的合理不?然后再去停车场的时候又缴纳了480元(有停车费和拖车费的发票),提车时又缴纳拆检费600,但是没有出具任何收据。这些收费合理吗?综上所述,我一个负次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自己的修车费和拖车费停车费拆检费,这样合理吗?望相关部门领导明察。
当事人:申琳娟
联系电话;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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