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计生委领导:
您好!我是郑州一家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的总部在北京,郑州是分公司,我是2014年6月休的带薪产假,按公司的规定是128天,休假期间,公司给我发放了部分工资,未全额发放,128的的工资总额大概有13000左右,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并提交的生育津贴资料,到2015年3月生育津贴社保局发放下来了,然后我却没有收到,公司给的说法是,由于产假期间,公司已经给放发了工资,所以生育津贴应该归公司所有。这也合理,但是,我查了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明细,发现实际发放的生育津贴金额是27000多,比公司在产假期 间发放给我的工资多出来一倍多。所以,我想问,比工资多余出来的那部分生育津贴,是否应该归公司所有呢,还是公司应该把多出来的部分归还给我们?如果公司不归还,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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