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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应该放纵违法建筑的存在 破坏社会和谐!(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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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4 16:10: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未来路

工作时间

16478小时:44分钟


                                       违 法 建 筑 何 日 休 !

        (此问题在去年4月24日就向金水区政府反映过,至今该违法建筑继续存在,巍然屹立。并对外收取租金,这也够典型了!金水区政府有关部门难道真的不存在放纵和不作为的问题吗? )


                        心通桥连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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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燕凤小区41号院,属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管辖. 该小区10号楼业主李世英女士,擅自在该小区10号楼东山墙处盖起了两间门面房并对外出租,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
 6年来,该违法建筑年年被小区业主举报,未来路办事处根据举报,近5年来,也年年对该违法建筑采取封门,禁止营业等行政措施,但事后不久均被该业主打开房门,照样对外出租、经营.
  该小区管委会及不少业主对其违法行为,多次制止并对其释法,但该人很狂妄,面对业主的多次指责,她反而攻击业主们说:"你们真不懂事,政府咱有人,办事处说我是违章建筑,多次派人用砖头堵我的门,那是做个样子,应付你们这些举报人的,否则早给我拆除了.你们也看到了,事后我还不是照样对外出租营业,这年头,是靠钱说话,不是靠理说话的.――――!
该业主利欲熏心,不仅在小区无法无天,乱盖违法建筑,而且带头联合其他业主,把该小区10号,11号楼一楼,属于住宅用房的楼房南山墙打掉,承重墙破坏,严重影响了该楼房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有关新闻媒体派出记者,曾经来小区对以上问题做过现场调查,根据小区管委会的请求,顾及到社区影响,未让报社公开见报,而是发了内参件。
  6年时间,该违法建筑虽历经政府部门的多次查处,却顶风不倒,继续我行我素,成为违法示范"钉子户",这其中的原因,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潜规则”!此违法钉子户的长期存在,已经严重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小区业主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该业主的违章建筑拆除,并依法将其擅自住改商的10号,11号楼房恢复原状.决不能任其继续嚣张下去,破坏政府的声誉和公信力!
2014年4月25日
心通桥连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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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5-6-4 15:18):
        该李老太为什么会那么牛气,难道真如其显扬的那样,“政府咱有人,办事处说我是违章建筑,多次派人用砖头堵我的门,那是做个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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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4 17:57:00 |只看该作者
您好,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会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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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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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6-4 16:30:35 |只看该作者
提示:
   在对违法行为查而不罚,查而不究的背后,往往存在保护伞。如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的备受社会关注的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涉嫌大规模组织卖淫案,如果没有其幕后的保护伞---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廷欣在内的8名民警保护,他能长期存在并做大吗?
  斑竹有必要将笔者反映的问题,向区政府办公会和纪检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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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6-4 16:57:33 |只看该作者
该违法建筑问题2013年就向区房管局投诉过 ,请看政府部门如何踢皮球         

    金水区房管局的回复:

网友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现场勘查回复如下:

金水区沈北路41号院10号为6层住宅楼,该楼一层6套住房涉及住改商行为。同时,还存在有私搭乱建、挖门改窗以及改变房屋结构等问题。

处理情况:一是6月份办事处网格已反映了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联合辖区办事处向租赁当事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目前,仍在整改期限内。二是6户房屋产权人将住宅房屋擅自改作商业用途,且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我局坚决不为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放《房屋登记备案证明》。下步工作建议: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是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因此建议: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

                                                        

                        

                                           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


附注,该局两次答复,一次说是处罚权在市房管局,一次说是应该交由规划部门处理,为什么该局至今不交由规划部门处理呢?     为什么该局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间已经到期,且拒不真执行整改要求,该局会对其听之任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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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6-4 17:28:44 |只看该作者
2014年投诉 请看金水区房管局的第二次回复:

2014-5-6 10:00:25 |只看该作者 接到“心通桥”网民反映的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住改商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已由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于当日下午进行了实地查看,现做如下回复:
    一.基本情况
    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底层住改商涉及12家业主和37家商户,均存在“挖门改窗”现象;经现场观测,初步认为有3家涉嫌改变内部承重结构;另有至少8家经营餐饮服务;部分业主院内存在私自搭建情况;这些商户大部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具体回复
    该处住改商涉及房管部门两项职责,一是房屋违法出租问题;二是房屋安全问题。
    违法出租问题在2013年6月份我局已联合办事处对此处商户下达了违法出租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且根据职责在2014年1月20日对整改期限已到但仍未整改的12家业主和33家商户上报市房管局处理。
    房屋安全问题。本次调查了解到10号楼有3家涉嫌改变房屋内部承重结构。目前正在查验相关资料进一步认定,待认定后下发整改通知书,如逾期未整改,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处理。
    投诉人还提到有关文件将区房管局列为住改商第一责任单位的情况。该问题我们已多方协调,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了我局不能作为牵头部门的情况说明。目前在整治住改商的工作中均由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查处。
    三.处理进展
    已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房管局,进一步督促落实。同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已和未来路办事处充分沟通,共同将该问题反映至区长效办,由区长效办统一协调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四.建议
    共同呼吁市政府尽快出台全市统一的住改商专项整治的方案、措施和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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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6-5 10:31: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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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6-9 15:13:1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社区网格长已于2013年7月份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进行了上报,请求上级职能部门协助处理。目前,由于办事处、社区均无执法权,仅能够通过走访及口头劝说的形式要求商户及房主尽快恢复房屋原貌。现该问题办事处及社区正在积极协调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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