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因我县2007年10月1日未开征城市配套费,故我县未执行2007年出台的(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即《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所以,开发商对相关配套设施费用的征收以与客户签订的附加协议为准。我县关于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应该收取现执行的是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价工[2010]1号文件,该文件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明确的规定,该文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您是2008年7月份签的合同,如果附加协议上有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关于天然气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的相关缴费内容,应以协议约定为准。如无有协议,网友可以携带相关票据到中牟县物价检查所进行举报,也可先拨打中牟县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电话62159509进行投诉。感谢您对我们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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