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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二胎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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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8-20 17:48: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5-9-24 10:44

本人出生日期为1987年,我老婆出生日期为1988年,我们在2011年结婚,我们一胎男孩在2011年出生,请问算晚婚晚育吗? 2014年我女儿(二胎)出生,怀孕期间多次去医院检查婴儿发育正常,直到小孩出生前做检查发现小孩有先天性唇腭裂。
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计生办要不要处罚,比如我当地年人均收入为5万,按三倍处罚是15万吗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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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8-24 15:39:33 |只看该作者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若您仍有疑问,请拨打郑州市卫计委67883344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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