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地产行业的技术人员,2015年6月15日就职在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公司的技术工作,月薪2.5万元, 试用期80%工资月薪2万元,2015年8月21日辞职, 在台隆公司工作2个月零6天。应聘台隆公司时填写月薪工资2.5万元,在与台隆公司董事长谈用人工资时他说:"工资可以接受"。在签订试用期合同时公司不让填写工资,因为我填上了试用期2万元工资,公司在我入职一个月内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公司恶意在试用期工资2万元中又扣了20%试用工资,再扣30%的绩效工资,我不服于2015年7月25日第一次提出辞职,因为公司缺乏技术负责人老板没有同意。我为不影响台隆公司的工作又坚持了一个月到2015年8月21日,等待公司招聘了技术负责人我再次提出申请辞职,老板依然不能诚意的解除合同,不愿结算剩余工资,对我造成了极大精神伤害。而且公司每个月工资拖到20日才发放工资。依据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支付。 我所诉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事情,就近两年来,台隆公司像我这样被恶意克扣工资的不下10人,就2015年已经有8人,一个私企这么不能依法运营难道没有人去管理处罚吗?我已经去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此老板的作为太恶劣,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对私企的要求是:确认员工投诉企业三次时,企业的营业执照停用并在网上警告,三次以上营业执照没收。在此我建议郑州市也应该对私企的公信度有所限制,不能任由这些无良老板胡来,扰乱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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