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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豫花园业委会独断专行,滥用权力,没人管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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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18 16:0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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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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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5 08:02

三管庙办事处辖区豫花园业委会独断专行,滥用权力,越权处理应该由全体业主才能决定的事情。请问几个问题:
1.世纪豫花园业主委员会在原有的门禁系统正常使用下,废弃不用重新购买门禁系统,报价7.6万,建一2平米小铁皮房,报价1万多(能购买商品房的价钱),收取每辆车70元的购买门禁系统公摊费。
2.业主第二辆车每月收取40元停车管理费。租房居民每月收取60元停车管理费。(注:以上车辆不负责看护,没有车位)
3.外来车辆只要交钱就可以进出小区,设有明码标价牌。
以上问题是否召开业主大会?是否经业主大会2/3以上通过?是否通过进行竞标、竞价、货比三家?是否通知相关部门参加业主大会?是否经相关部门备案批准收费?期待回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好像并不想让自己的业主知道这些钱都去哪了!知情权和监督权去哪了呢?!


补充内容 (2015-9-23 15:35):
小房子1.7万元,而且不知道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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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原区房管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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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9-24 16:50: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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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0371  在2015-9-25 10:0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没有答复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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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9-25 08:02: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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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9-23 15:52:07 |只看该作者
业主委员会是否违反《物权法》第五章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请明确告知是否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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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9-24 11:24:52 |只看该作者
区房管局证实:世纪豫花园业主委员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业主大会2/3同意的情况下,擅作主张购买7-8万元门禁,制定相关收费标准。难道这不违规违法吗?
业委会是否违反《物权法》第五章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请明确告知是否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请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自己的职能,不要让百姓认为你们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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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9-24 18:06:41 |只看该作者
业主委员会把2平方米的小铁皮房,1.7万元卖给全体业主,8千多一平方米,可以买商品房了!
房管局的同志们觉得合理合法吗?觉得全体业主会同意吗?难道业主都傻吗?换做你们会自掏腰包买这个小房子吗?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三管庙办事处辖区豫花园业委会独断专行,滥用权力,越权处理应该由全体业主才能决定的事情,祸害小区居民,天理难容!
大量的事实都摆在那里,为什么房管局视而不见呢?有谁会支持这样祸害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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