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通过心通桥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第三条第(十一)项:“推进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改革。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小区地面道路通行是否收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有疑问建议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